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0:16:3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滁政[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全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各县、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各县、市、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中禁用、限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异地再建粘土砖生产线(企业)。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先行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大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新型墙材发展重点以混凝土类新型墙材为主,辅以石膏空心砌块和轻质板材。同时,要充分利用铜尾砂、石英尾砂资源,积极上马高掺量尾砂多孔砖、砌块及板材生产线。对于新上的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要积极引导扶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一哄而上;对现有的和正准备投产的新型墙材企业要督促其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免征、减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投资者、经营者开发生产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铜尾砂、石英尾砂及其它废渣替代粘土,生产高强、轻质、隔音、保温隔热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符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对新型墙体材料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实行产品确认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未通过政府墙改部门确认的墙体材料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违者将不予返还墙改基金。
(四)强化执法,扎实推进禁用粘土砖工作。要加大“禁实限粘”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经委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转产非粘土墙体材料;市建委对违反规定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纸不予通过审查,对无故不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证,工程结束不得验收备案;市规划局对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市工商局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市发改、财政、税务、质监、农业、环保、科技、供电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