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2020年07月16日00:23:5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2年第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0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不予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