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精神,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旧城改造加快,机动车增长势头强劲,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企业经营困难、绿色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改善民生和打造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把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
(二)具体目标。
1.300万人口以上城市。到2020年,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
2.100-300万人口城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brt)适度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3.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三、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加快组织相关职能移交步伐,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没有单独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运管机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机构,要全面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渡轮、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审计、国资、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四、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运输方式联系的纽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化进程的新特点,加快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力争在2014年以前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合理布局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站点、公共交通线网、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实现城市内外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重点建设立体化、零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快停车场、首末站、公共交通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公共汽、电车沿街停靠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港湾式停靠站建设,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以及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等服务设施。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省人民政府将整合省级财政性交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多种票制票价,以吸引更多的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七、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不断优化车辆结构,提高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的使用比例。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排放准入制度。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站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推广节能驾驶方式,提高驾驶员业务操作技能,减少人为损耗。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
八、不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营运车辆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环境。要针对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建文明车、文明班组、文明示范线活动,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九、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延伸,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以县市至乡镇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各级地方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进行调研,提出客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道路运行条件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
积极推广以“大容量客车、多站点运行、高密度发班、低价格服务、限速保安全、服务创优质”为特征的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以存量改造为主要途径,积极争取成品油价格补助、站场投资、车辆管理、保险等支持政策,逐步形成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网络。
十、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工作
要关心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要规范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等一线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继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各种收费的清理力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十一、认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考核评价工作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省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对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给予奖励,优先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督促各地认真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精神,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事业。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旧城改造加快,机动车增长势头强劲,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投入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企业经营困难、绿色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改善民生和打造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把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水平显著提升。
(二)具体目标。
1.300万人口以上城市。到2020年,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
2.100-300万人口城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轨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brt)适度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2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
3.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三、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加快组织相关职能移交步伐,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没有单独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运管机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机构,要全面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渡轮、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审计、国资、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四、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运输方式联系的纽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化进程的新特点,加快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力争在2014年以前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合理布局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站点、公共交通线网、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实现城市内外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重点建设立体化、零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快停车场、首末站、公共交通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公共汽、电车沿街停靠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港湾式停靠站建设,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以及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等服务设施。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省人民政府将整合省级财政性交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多种票制票价,以吸引更多的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七、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不断优化车辆结构,提高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的使用比例。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排放准入制度。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站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推广节能驾驶方式,提高驾驶员业务操作技能,减少人为损耗。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
八、不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营运车辆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环境。要针对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建文明车、文明班组、文明示范线活动,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九、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延伸,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以县市至乡镇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各级地方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进行调研,提出客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道路运行条件等安全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城乡、城际公共交通客运线路。
积极推广以“大容量客车、多站点运行、高密度发班、低价格服务、限速保安全、服务创优质”为特征的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以存量改造为主要途径,积极争取成品油价格补助、站场投资、车辆管理、保险等支持政策,逐步形成武汉城市圈城际公共交通网络。
十、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工作
要关心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侵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要规范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等一线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继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各种收费的清理力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十一、认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考核评价工作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省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对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给予奖励,优先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督促各地认真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