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办函[201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加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包车客运运营行为,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包车客运源头管理,完善基础工作
(一)禁止客运包车挂靠经营。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要立即对存在挂靠经营的客运包车进行彻底清理,通过公司收购的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市国资委、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整改,确保经营方式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未按要求理顺产权关系的客运包车,交通运输部门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更新,采取公车公营方式经营。
(二)防止客运包车超范围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高端经营范围不能涵盖低端经营范围,省际包车不得超越车辆《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为使客运包车经营范围与其业务相适应,避免超范围经营,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立即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省际包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三)整合包车客运资源。针对现有客运包车管理中存在的分散式单车管理、承包经营人独立承揽业务、车辆单独停放、安全例检制度难以落实、驾驶员使用安排随机性强等问题和漏洞,道路客运企业要创新管理机制,整合包车客运资源,实行“统一安全管理体制、统一组织客源、统一调度车辆、统一安全例检、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停放”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客运包车实施日常行业监管。
(四)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安排专人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发放、管理、登记工作;对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做好发放台账登记;在对客运包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在本企业备案和车辆安全例检情况核对无误后,严格按核定载客人数和经营范围与用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包车合同。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和管理,做好签发前审核和台账登记工作,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每运次核发一张,发放台账保存2年。
(五)加强客运包车技术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客运包车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除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外,每次二级维护作业要安排专人上车审核客运包车座位数量和车辆结构、尺寸变化等是否与出厂时保持一致,是否有改装座位的痕迹,及时发现和纠正私自改装客运包车行为。
(六)严格客运包车驾驶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关。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出具客运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要严格执法,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要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信息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客运包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把客运包车驾驶员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驾驶员备案登记制度,保持驾驶员队伍相对稳定,严禁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诚信考核的驾驶员从事包车客运业务;客运包车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后,不得擅自调整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安排、督促驾驶员利用服务区等设施落地休息;客运包车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驾驶员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道路客运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客运包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强化客运包车动态监管,确保运营安全
(一)实行客运包车发车前安全告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396号)要求,在客运包车发车前,道路客运企业要明确要求车辆驾驶员向旅客告知以下内容:道路客运企业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中途休息站点;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
(二)严格按照约定起始地和线路运营。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包车客运车辆的运营管理,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按照包车合同上约定的时间、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须向回程客源地运管部门备案,未经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批准,不得回程载客。
(三)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主体责任。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制定纠正违章和处罚措施,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抄告公安交管部门,对有多次违法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要按规定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对违法驾驶的卫星定位信息要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道路安全整治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统筹谋划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狠抓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
产“一岗双责”要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其他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全面加强监管,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制定学生集体出行安全管理规定,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报教育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并做好学生出行的安全教育。旅游管理部门要督导旅行社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禁旅行社使用外籍客运车辆或擅自使用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的车辆从事经营,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信息及时告知旅游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超范围经营营业性道路客运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查处。国资、城管等客运企业主管部门要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安委办要全力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关于道路客运安全各项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适时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要求,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力维护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企业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客运包车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布文号: 唐政办函[201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加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包车客运运营行为,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包车客运源头管理,完善基础工作
(一)禁止客运包车挂靠经营。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要立即对存在挂靠经营的客运包车进行彻底清理,通过公司收购的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市国资委、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整改,确保经营方式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未按要求理顺产权关系的客运包车,交通运输部门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更新,采取公车公营方式经营。
(二)防止客运包车超范围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高端经营范围不能涵盖低端经营范围,省际包车不得超越车辆《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为使客运包车经营范围与其业务相适应,避免超范围经营,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立即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省际包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三)整合包车客运资源。针对现有客运包车管理中存在的分散式单车管理、承包经营人独立承揽业务、车辆单独停放、安全例检制度难以落实、驾驶员使用安排随机性强等问题和漏洞,道路客运企业要创新管理机制,整合包车客运资源,实行“统一安全管理体制、统一组织客源、统一调度车辆、统一安全例检、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停放”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客运包车实施日常行业监管。
(四)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安排专人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发放、管理、登记工作;对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做好发放台账登记;在对客运包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在本企业备案和车辆安全例检情况核对无误后,严格按核定载客人数和经营范围与用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包车合同。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和管理,做好签发前审核和台账登记工作,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每运次核发一张,发放台账保存2年。
(五)加强客运包车技术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客运包车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除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外,每次二级维护作业要安排专人上车审核客运包车座位数量和车辆结构、尺寸变化等是否与出厂时保持一致,是否有改装座位的痕迹,及时发现和纠正私自改装客运包车行为。
(六)严格客运包车驾驶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关。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出具客运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要严格执法,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要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信息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客运包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把客运包车驾驶员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驾驶员备案登记制度,保持驾驶员队伍相对稳定,严禁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诚信考核的驾驶员从事包车客运业务;客运包车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后,不得擅自调整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安排、督促驾驶员利用服务区等设施落地休息;客运包车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驾驶员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道路客运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客运包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强化客运包车动态监管,确保运营安全
(一)实行客运包车发车前安全告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396号)要求,在客运包车发车前,道路客运企业要明确要求车辆驾驶员向旅客告知以下内容:道路客运企业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中途休息站点;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
(二)严格按照约定起始地和线路运营。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包车客运车辆的运营管理,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按照包车合同上约定的时间、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须向回程客源地运管部门备案,未经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批准,不得回程载客。
(三)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主体责任。依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制定纠正违章和处罚措施,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抄告公安交管部门,对有多次违法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要按规定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对违法驾驶的卫星定位信息要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道路安全整治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统筹谋划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狠抓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
产“一岗双责”要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其他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全面加强监管,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制定学生集体出行安全管理规定,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报教育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并做好学生出行的安全教育。旅游管理部门要督导旅行社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禁旅行社使用外籍客运车辆或擅自使用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的车辆从事经营,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信息及时告知旅游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超范围经营营业性道路客运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查处。国资、城管等客运企业主管部门要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安委办要全力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关于道路客运安全各项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适时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要求,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力维护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企业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客运包车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