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