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通[2011]3号
为创建文明城市窗口,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锡火车站地区的范围是: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通江大道、南至工运桥和高墩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西至广勤路和惠农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北到勤俭桥和丰运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的区域。高铁无锡东站地区的范围是:以高铁无锡东站广场为中心,东南至润锡中路和润锡北路、西至山河路、北到锡沪路的区域。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为中心,东至漓江路、南至香泾浜、西至沪宁铁路、北到新华路的区域。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为中心,东至经二路、南至纬三路、西至经一路、北到中惠路的区域。
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社会车辆、营运性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违规行驶、营运、停靠。
三、在上述区域内不得擅自设置铁路客票代售点,原有擅自设立的铁路客票代售点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所有铁路客票的销售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执行。
四、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牌匾、画廊。
五、上述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的清洁,出现损毁、污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六、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无证设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发布文号: 锡政通[2011]3号
为创建文明城市窗口,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无锡火车站地区(含高铁车站)秩序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锡火车站地区的范围是: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通江大道、南至工运桥和高墩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西至广勤路和惠农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北到勤俭桥和丰运桥(以桥面中心线为界)的区域。高铁无锡东站地区的范围是:以高铁无锡东站广场为中心,东南至润锡中路和润锡北路、西至山河路、北到锡沪路的区域。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新区站为中心,东至漓江路、南至香泾浜、西至沪宁铁路、北到新华路的区域。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地区的范围是:以沪宁高铁城际惠山站为中心,东至经二路、南至纬三路、西至经一路、北到中惠路的区域。
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社会车辆、营运性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违规行驶、营运、停靠。
三、在上述区域内不得擅自设置铁路客票代售点,原有擅自设立的铁路客票代售点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所有铁路客票的销售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执行。
四、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牌匾、画廊。
五、上述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的清洁,出现损毁、污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六、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无证设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