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车辆超限超载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针对当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和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完善组织机构。郑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部署全市治超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而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交通、公安、纠风、监察、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二是交通运管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积极配合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货源地进行登记。对违规装载、配载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和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三是公安部门认真做好货运车辆登记、检验工作,杜绝“大吨小标”和非法改(拼)装车辆登记入户和通过检验。并将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岗、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四是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交通、公安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共同组成治超联合督查组,对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予以查处和追究。五是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中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核准统计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机动车辆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货物集散场所。六是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配合治超机构定期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曝光。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其他部门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工作。
(三)形成治超合力。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站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在联合治超执法行动中,积极响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形成治超合力,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工作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治超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牵头,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落实联席会议内容。一是各县(市、区)治超办和各治超成员单位通报各自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认真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治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案,部署下季度治超工作;三是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评优、评差,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系沟通。每季度联席会议召开之间,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特别是相邻的县(市、区)和治超站点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联系机制,每周通报一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三、加强源头监管,实现标本兼治
(一)加强货物源头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就地检测、就地卸货、就地处罚。特别是登封、新密、巩义、荥阳、新郑市和惠济区等煤炭、矿石、沙土、建筑材料货源地要重点加强监管。
(二)加强车辆源头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超限超载的车源头治理,严把“四关”:一是认真把好货运车辆的入户关;二是认真把好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登记入户审验关;三是认真把好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拆解关;四是认真把好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车辆企业销户关。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交通运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建立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驾驶证。
四、强化流动治超,健全治超网络
根据全市路网现状,在加强巩固站点治超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流动治超,突出国省干线公路治超,逐步开展农村公路流动治超,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网络格局。市、县两级政府建立本辖区流动治超机构,解决流动治超人员编制,补充流动治超工作力量,建立由交通、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增加流动治超检测点,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稽查范围,形成有效治超网络,加大对短途驳载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打击力度。
五、保证警力投入,优化治超环境
按照省治超办《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三项治理”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治超站管理制度的通知》(豫治超〔2005〕4号)要求,公安部门要按照标准在每个固定治超站点选配8名公安执法人员,并指定1名为副站长,在每个流动治超站点要选配4名公安执法人员,配备警车1台。公安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郑州市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公安执法人员和警车由市公安局配备,各县(市、区)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公安执法人员和警车由各县(市、区)公安局配备。
六、实行联合办公,建立督查制度
为加强沟通协调,高效快捷开展工作,增强工作时效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委派专人实行常态化联合办公,成立郑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查室(简称治超督查室),与治超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委,办公经费及督查、取证装备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联合办公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对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执法单位进行政风行风督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由纠风部门对其下发督查通报。二是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职责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三是对符合经济挂钩工作的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地和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辆入户登记地进行调查认定。四是联合完成每季度治超流动稽查计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七、实施倒查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在道路治超中,查获到恶意严重超限超载的非法车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一是固定和流动治超检测站点对恶意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自然人、途径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进行倒查,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向治超督查室报告。二是治超督查室在接到固定和流动治超检测站点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相关检测设备及摄录器材到现场对查处的车辆进行认定。凡经治超督查室认定符合经济挂钩工作对象的车辆,并且装载地在郑州市境内的,治超督查室要认真填写《郑州市车辆治超与相关责任辖区政府经济挂钩认定结果登记表》,及时将调查、认定的结果进行登记,并经治超督查室成员签字后报交通、公安、纠风治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生效,报市财政局。三是市财政局按照每辆车3万元的标准,直接划转责任辖区政府财政资金入专户储存。划转的资金主要用于治超工作经费,奖励治超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及治超执法单位。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治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治超不力,特别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启动问责制,对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将恶意超限超载车辆所在辖区政府、过错单位和个人及处理结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将超限运输车辆牌号、驾驶员、所属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
八、落实编制经费,确保健康运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设置和迁移部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通知》(豫政文〔2010〕23号)和豫治超〔2005〕4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固定超限站和干线、农村公路流动治超队伍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落实财政全额供给,把治超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人员工资和专项治理行动等所需经费。增设干线和农村公路流动临时卸货点、购置流动检测设备及治超执法车辆,满足治超工作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以站养站问题,防范腐败渎职行为。市管站点编制经费由郑州市解决,县管站点由各县(市、区)解决。
九、推进科技治超,提升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治超工作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治超装备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建设一个互联共享、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实现检测、监控、取证和音频、视频互动功能。一是固定治超站点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实现省、市、县三级监控。二是固定治超站点配备不停车预检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大面积堵车现象发生。三是流动治超站点逐步实现网络音频、视频监控,确保流动治超规范执法。四是逐步实现对重点源头企业全部音频、视频监控,加强源头监管。
十、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目标任务
一是递交承诺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治超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治超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向市政府递交《治超工作承诺书》,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二是进行综合考评。市治超办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讲评。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媒体公示通报。年终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三是严格兑现奖惩。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政府治超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内容。对成绩显著、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治超工作不力,考核成绩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考核成绩极差,治超工作不力的单位,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车辆超限超载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针对当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和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完善组织机构。郑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部署全市治超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而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交通、公安、纠风、监察、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二是交通运管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积极配合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货源地进行登记。对违规装载、配载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和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三是公安部门认真做好货运车辆登记、检验工作,杜绝“大吨小标”和非法改(拼)装车辆登记入户和通过检验。并将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岗、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四是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交通、公安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共同组成治超联合督查组,对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予以查处和追究。五是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中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核准统计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机动车辆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货物集散场所。六是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配合治超机构定期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曝光。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其他部门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工作。
(三)形成治超合力。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站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把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在联合治超执法行动中,积极响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形成治超合力,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工作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治超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牵头,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落实联席会议内容。一是各县(市、区)治超办和各治超成员单位通报各自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认真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治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案,部署下季度治超工作;三是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评优、评差,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系沟通。每季度联席会议召开之间,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特别是相邻的县(市、区)和治超站点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联系机制,每周通报一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三、加强源头监管,实现标本兼治
(一)加强货物源头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建材、工业品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就地检测、就地卸货、就地处罚。特别是登封、新密、巩义、荥阳、新郑市和惠济区等煤炭、矿石、沙土、建筑材料货源地要重点加强监管。
(二)加强车辆源头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超限超载的车源头治理,严把“四关”:一是认真把好货运车辆的入户关;二是认真把好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登记入户审验关;三是认真把好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拆解关;四是认真把好非法生产和销售改(拼)装车辆企业销户关。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交通运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建立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驾驶证。
四、强化流动治超,健全治超网络
根据全市路网现状,在加强巩固站点治超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流动治超,突出国省干线公路治超,逐步开展农村公路流动治超,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网络格局。市、县两级政府建立本辖区流动治超机构,解决流动治超人员编制,补充流动治超工作力量,建立由交通、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增加流动治超检测点,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稽查范围,形成有效治超网络,加大对短途驳载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打击力度。
五、保证警力投入,优化治超环境
按照省治超办《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三项治理”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治超站管理制度的通知》(豫治超〔2005〕4号)要求,公安部门要按照标准在每个固定治超站点选配8名公安执法人员,并指定1名为副站长,在每个流动治超站点要选配4名公安执法人员,配备警车1台。公安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郑州市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公安执法人员和警车由市公安局配备,各县(市、区)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公安执法人员和警车由各县(市、区)公安局配备。
六、实行联合办公,建立督查制度
为加强沟通协调,高效快捷开展工作,增强工作时效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委派专人实行常态化联合办公,成立郑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查室(简称治超督查室),与治超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委,办公经费及督查、取证装备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联合办公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对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执法单位进行政风行风督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由纠风部门对其下发督查通报。二是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职责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三是对符合经济挂钩工作的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地和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辆入户登记地进行调查认定。四是联合完成每季度治超流动稽查计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七、实施倒查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在道路治超中,查获到恶意严重超限超载的非法车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一是固定和流动治超检测站点对恶意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自然人、途径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进行倒查,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向治超督查室报告。二是治超督查室在接到固定和流动治超检测站点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相关检测设备及摄录器材到现场对查处的车辆进行认定。凡经治超督查室认定符合经济挂钩工作对象的车辆,并且装载地在郑州市境内的,治超督查室要认真填写《郑州市车辆治超与相关责任辖区政府经济挂钩认定结果登记表》,及时将调查、认定的结果进行登记,并经治超督查室成员签字后报交通、公安、纠风治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生效,报市财政局。三是市财政局按照每辆车3万元的标准,直接划转责任辖区政府财政资金入专户储存。划转的资金主要用于治超工作经费,奖励治超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及治超执法单位。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治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治超不力,特别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启动问责制,对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将恶意超限超载车辆所在辖区政府、过错单位和个人及处理结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将超限运输车辆牌号、驾驶员、所属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
八、落实编制经费,确保健康运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设置和迁移部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通知》(豫政文〔2010〕23号)和豫治超〔2005〕4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固定超限站和干线、农村公路流动治超队伍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落实财政全额供给,把治超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人员工资和专项治理行动等所需经费。增设干线和农村公路流动临时卸货点、购置流动检测设备及治超执法车辆,满足治超工作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以站养站问题,防范腐败渎职行为。市管站点编制经费由郑州市解决,县管站点由各县(市、区)解决。
九、推进科技治超,提升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治超工作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治超装备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建设一个互联共享、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实现检测、监控、取证和音频、视频互动功能。一是固定治超站点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实现省、市、县三级监控。二是固定治超站点配备不停车预检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大面积堵车现象发生。三是流动治超站点逐步实现网络音频、视频监控,确保流动治超规范执法。四是逐步实现对重点源头企业全部音频、视频监控,加强源头监管。
十、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目标任务
一是递交承诺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治超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治超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向市政府递交《治超工作承诺书》,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二是进行综合考评。市治超办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讲评。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媒体公示通报。年终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三是严格兑现奖惩。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政府治超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内容。对成绩显著、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治超工作不力,考核成绩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考核成绩极差,治超工作不力的单位,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