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规范我市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下同)及道路运输的经营行为,营造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装箱中转站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以及集装箱拆(装)箱,装卸、堆存、搬移、清洗、维修等功能的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集装箱中转站、海运仓储场所和港外堆场。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相关管理。
三、深圳港口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车辆和人员实行管理。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与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四、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五、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通告发布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委申领。逾期未申领者,由市交通运输委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发布文号:
为规范我市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下同)及道路运输的经营行为,营造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装箱中转站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以及集装箱拆(装)箱,装卸、堆存、搬移、清洗、维修等功能的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集装箱中转站、海运仓储场所和港外堆场。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相关管理。
三、深圳港口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车辆和人员实行管理。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的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与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四、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五、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通告发布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业务经营企业,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委申领。逾期未申领者,由市交通运输委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