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试点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8:59:3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青[2011]11号
 各区县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教师自有车数量增多,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大。寄宿制学校的校园面积大,学生数量多且在校时间长,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要求更高。为保障在校(园)学生、幼儿安全,市教委决定在部分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试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区县安排2所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具体名单由各区县自行确定)进行试点,重点规范36所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

每所试点学校要做到:合理规划,规范管理,标识清晰。

(二)具体要求

1.校内无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要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

2.机动车出入校园和停放要求:

(1)有机动车专用出入口和通道的学校,应实行机动车与行人分门进出,并落实出入口管理措施。

(2)划定校内机动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校园内非划定区域停放机动车。

(3)机动车停放区域不能设置在教学楼、宿舍楼、操场等学生集中活动区域。

(4)合理规划校园内机动车行驶路线。

(5)学生上学和放学高峰时段,要实行错时出入。

3.校园内交通设施和标识设置要求:

(1)在校园机动车出入口安装减速装置,竖立限速、禁鸣标识牌,提示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安全、文明行驶。

(2)在存在视线盲区的机动车行驶道路拐角、丁字路口等,安装道路广角镜。

(3)在学生进出频繁的机动车行驶道路交叉口施划人行横道线。

4.各学校制定校园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机动车停放区域和出入停放管理办法等,在校内公开,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知晓,并自觉遵守。

三、经费

所需费用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四、时间安排

第一季度:部署工作,各区县确定学校名单,明确责任人。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学校名单(附件1)和此项工作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23116804,传真:23116802,电子信箱:jwenj2000@shec.edu.cn)。

第二季度:各区县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经费。

第三季度:暑假期间各试点学校完成所有施工任务,确保开学正常投入使用。制定管理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区县教育局自查并上报完成情况。

第四季度:检查验收各区县完成情况,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各区县教育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开展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调研,规范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在校(园)未成年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

(二)主动协调,精心组织。各区县教育局要主动协调交警部门,指导各相关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校园实际,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按规定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各区县列入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工程试点的寄宿制学校名单(略)

2.各区县部分寄宿制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试点工作责任人、联络员名单(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