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宣贯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3:33:4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皖交政法[2011]47号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证件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证件管理规定》,现就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然需要,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之一。《证件管理规定》全面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资格的培训、考试以及证件申领的条件、程序、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证件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必将取得重要的推进作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证件管理的责任感,全面贯彻落实《证件管理规定》。

二、认真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2011年3月份这一个月的时间,认真开展《证件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组织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证件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活动,使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够全面掌握证件管理的内容,自觉遵守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宣传栏、宣传册(单)等多种渠道宣传《证件管理规定》,让社会公众知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有利于加强外部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要将《证件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宣贯工作作为对所属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要将《证件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效果作为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学习和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资格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加强交通运输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没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和证件的年度审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证件管理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有关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规定与《证件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均以《证件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略)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