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8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8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第4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69(85)号、第msc.271(85)号和第msc. 268(8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在《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则,并将在上述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生效后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69(85)号决议)
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1(85)号决议)
3.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中文本(见第msc. 268(85)号决议)(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msc.269(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适用于公约附则(公约第i章的规定除外)的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公约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公约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1和附件2;
2. 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规定,决定:
(a) 附件1所列明的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及
(b) 附件2所列明的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上述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
(a)附件1所列明的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且
(b) 附件2所列明的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1和附件2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的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1和附件2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2
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ii-2章 构造-消防,探火和灭火
a 部分
总则
规定1-适用
1 将以下新的2.4段加在现有的2.3段之后:
“2.4 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处所的下列船舶,除按照表19.1和表19.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规则第19.3条的要求:
.1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
.2 1992年2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尽管有此规定:
.3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符合经第msc.1(xlv)号决议所通过的规定第54.2.3条要求,则毋须符合规则第19.3.3条的要求;
.4 1986年7月1日及之后,但在1992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符合经第mac.6(48)号决议所通过的规定第54.2.3条要求,则毋须符合规则19.3.3条的要求;
.5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毋须符合规则19.3.10.1条和19.3.10.2条的要求;及
.6 1992年2月1日之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毋须符合规则19.3.10.1条和19.3.10.2条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 章。
e部分
操作要求
规定16-操作2 在第2.1段中,将提及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替换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sbc)规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规则19-载运危险货物
3 将表19.1的原注释1替换为下列文字:
“1 对于不适用于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第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和8类,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第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4 在表19.2的注解10中,将“经a.434(xi)号决议通过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改换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5 原表19.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19.3-对除固体散装危险品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11 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12 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3 参阅国际危规
14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5 fp系指闪点
16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7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8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所列的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9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20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21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6 在第 2.1段中, 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外”之后增加以下字样:
“和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7 第3.4段,原标题更改如下:
“3.4通风安排”。
8 将下列文字加在3.6.1段的第一句之后:
“并须在考虑到与所运化学品相关的风险及本组织根据类别和物质状态所*制定的标准加以选择。”
______________
* 对于固体散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散货规则有关具体物质的条目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对于包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危规补充本中有关具体物质的应急程序(ems)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
9 在第4段结尾,加入“及免除数量”。
vi章 货物运输
a部分
一般规定
10 在原规定第1条之后增加以下新的规定第1-1和1-2条:
“规定1-1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国际散货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但修正案要按照现公约第vⅲ条有关适用于除第1章之外其它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而通过,生效和实施;
2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之外,任何由通常构成一致的材料的微粒,颗粒或任何较大碎块的组合构成,直接装入船舶货舱,没有任何中间包装的货物。
规定1-2
除粮食外其他固体散货的载运要求
载运除粮食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须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规定2-货物资料
11 原第2段中的第2 小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2 如为固体散货,则国际散货规则第4节所要求的资料。”
12删除原2.3段。
规定3-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3 在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当运输一”之后”。.
b部分
除粮食外其它散装货物的特殊规定
14 b部分的标题由下列文字替代:
“固体散装货物特殊要求”
规定6-交运货物的接受
15 在原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装载之前”字样之后。
16 删除原第2和第3段。
规定7-散装货物的装,卸与积载
17在规则的标题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积载”之后。
18删除原第4和第5段并将之后的段落相应地重新编号。
vii章
危险货物运输
a-1部分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
规则7-1-适用
19 在本条规定的第3段中,删除“安全运输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指示。”
20 在规则7-4之后插入新段落7-5如下:
规则7-5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品载运要求
载运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须按照规定第vi/1-1.1条的要求,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
附件2
第msc.271(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对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msc.97(73)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x章下成为法定要求,
还注意到公约关于对1994年高速船规则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和第x/1.1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对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决定,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各有关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第7章
消防安全
1在第7.17.1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新句: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船舶,除按照表7.17.1和表7.17.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第7.13.3段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2表7.17-1的现有注释1由下列文字替代:
“1 对于不适用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和8类货物,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3 现有的表7.17-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7.17-3
7.17.3节中对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8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9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0 参阅国际危规。
11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2 fp系指闪点。
13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4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5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6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17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18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4 在第7.17.1段中,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时”字样之后,增加以下文字:
“及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8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8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第4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69(85)号、第msc.271(85)号和第msc. 268(8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在《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则,并将在上述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生效后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69(85)号决议)
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1(85)号决议)
3.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中文本(见第msc. 268(85)号决议)(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msc.269(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适用于公约附则(公约第i章的规定除外)的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公约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公约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1和附件2;
2. 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规定,决定:
(a) 附件1所列明的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及
(b) 附件2所列明的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上述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
(a)附件1所列明的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且
(b) 附件2所列明的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1和附件2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的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1和附件2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2
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ii-2章 构造-消防,探火和灭火
a 部分
总则
规定1-适用
1 将以下新的2.4段加在现有的2.3段之后:
“2.4 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处所的下列船舶,除按照表19.1和表19.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规则第19.3条的要求:
.1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
.2 1992年2月1日及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尽管有此规定:
.3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符合经第msc.1(xlv)号决议所通过的规定第54.2.3条要求,则毋须符合规则第19.3.3条的要求;
.4 1986年7月1日及之后,但在1992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符合经第mac.6(48)号决议所通过的规定第54.2.3条要求,则毋须符合规则19.3.3条的要求;
.5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毋须符合规则19.3.10.1条和19.3.10.2条的要求;及
.6 1992年2月1日之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毋须符合规则19.3.10.1条和19.3.10.2条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 章。
e部分
操作要求
规定16-操作2 在第2.1段中,将提及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替换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imsbc)规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规则19-载运危险货物
3 将表19.1的原注释1替换为下列文字:
“1 对于不适用于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第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和8类,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第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4 在表19.2的注解10中,将“经a.434(xi)号决议通过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改换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5 原表19.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19.3-对除固体散装危险品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类别 规则19 | 1.1 至 1.6 | 1.4s | 2.1 | 2.2 | 2.3 易燃的20 | 2.3 非易燃的 | 3 fp15 < 23°c | 3 fp15 ≥ 23°c to ≤ 60°c | 4.1 | 4.2 | 4.3 液体21 | 4.3 固体 | 5.1 | 5.216 | 6.1 液体 fp15 < 23°c | 6.1 液体 fp15 ≥ 23°c to ≤ 60°c | 6.1 液体 | 6.1 固体 | 8 液体 fp15 < 23°c | 8 液体 fp15 ≥ 23°c to ≤ 60°c | 8 液体 | 8 固体 | 9 |
3.1.1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3.1.2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3.1.3 |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4 |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x | - | x | - | x | - | x | - | - | - | x18 | - | - | - | x | - | - | - | x | - | - | - | x17 |
3.3 | x | x | x | x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3.4.1 | - | - | x | - | - | x | x | - | x11 | x11 | x | x | x11 | - | x | x | - | x11 | x | x | - | - | x11 |
3.4.2 | - | - | x | - | - | - | x | - | - | - | - | - | - | - | x | - | - | - | x | - | - | - | x17 |
3.5 | - | - | - | - | - | - | x | - | - | - | - | - | - | - | x | x | x | - | x | x19 | x19 | - | - |
3.6 | -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14 |
3.7 | - | - | - | - | -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x | x | - | - | x | x | - | - | - |
3.8 | x12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13 | x | x | x | - | - | x | x | - | - | - |
3.9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3.10.1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3.10.2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11 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12 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3 参阅国际危规
14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5 fp系指闪点
16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7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8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所列的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9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20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21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6 在第 2.1段中, 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外”之后增加以下字样:
“和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7 第3.4段,原标题更改如下:
“3.4通风安排”。
8 将下列文字加在3.6.1段的第一句之后:
“并须在考虑到与所运化学品相关的风险及本组织根据类别和物质状态所*制定的标准加以选择。”
______________
* 对于固体散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散货规则有关具体物质的条目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对于包装货物,保护服应满足国际危规补充本中有关具体物质的应急程序(ems)中所规定的设备规定。
9 在第4段结尾,加入“及免除数量”。
vi章 货物运输
a部分
一般规定
10 在原规定第1条之后增加以下新的规定第1-1和1-2条:
“规定1-1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国际散货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但修正案要按照现公约第vⅲ条有关适用于除第1章之外其它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而通过,生效和实施;
2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之外,任何由通常构成一致的材料的微粒,颗粒或任何较大碎块的组合构成,直接装入船舶货舱,没有任何中间包装的货物。
规定1-2
除粮食外其他固体散货的载运要求
载运除粮食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须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规定2-货物资料
11 原第2段中的第2 小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2 如为固体散货,则国际散货规则第4节所要求的资料。”
12删除原2.3段。
规定3-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3 在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当运输一”之后”。.
b部分
除粮食外其它散装货物的特殊规定
14 b部分的标题由下列文字替代:
“固体散装货物特殊要求”
规定6-交运货物的接受
15 在原第1段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第一句“装载之前”字样之后。
16 删除原第2和第3段。
规定7-散装货物的装,卸与积载
17在规则的标题中,将“固体”一词加在“积载”之后。
18删除原第4和第5段并将之后的段落相应地重新编号。
vii章
危险货物运输
a-1部分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
规则7-1-适用
19 在本条规定的第3段中,删除“安全运输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指示。”
20 在规则7-4之后插入新段落7-5如下:
规则7-5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品载运要求
载运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须按照规定第vi/1-1.1条的要求,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
附件2
第msc.271(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对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msc.97(73)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x章下成为法定要求,
还注意到公约关于对1994年高速船规则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和第x/1.1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对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决定,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各有关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第7章
消防安全
1在第7.17.1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新句: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船舶,除按照表7.17.1和表7.17.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第7.13.3段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2表7.17-1的现有注释1由下列文字替代:
“1 对于不适用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和8类货物,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3 现有的表7.17-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7.17-3
7.17.3节中对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类别 节 | 1.1 至 1.62 | 1.4s | 2.1 | 2.2 | 2.3 易燃的17 | 2.3 不易燃的 | 3 fp12 < 23°c | 3 fp12 ≥ 23°c to ≤ 60°c | 4.1 | 4.2 | 4.3 液体18 | 4.3 固体 | 5.110 | 5.213 | 6.1 液体 fp12 < 23°c | 6.1 液体 fp12 ≥ 23°c to ≤ 60°c | 6.1 液体 | 6.1 固体 | 8 液体 fp12 < 23°c | 8 液体 fp12 ≥ 23°c to ≤ 60°c | 8 液体 | 8 固体 | 9 |
7.17.3.1.1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7.17.3.1.2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7.17.3.1.3 |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7.3.1.4 |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7.3.2 | x | - | x | - | x | - | x | - | - | - | x15 | - | - | - | x | - | - | - | x | - | - | - | x14 |
7.17.3.3 | x | x | x | x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7.17.3.4.1 | - | - | x | - | - | x | x | - | x8 | x8 | x | x | x8 | - | x | x | - | x8 | x | x | - | - | x8 |
7.17.3.4.2 | - | - | x | - | - | - | x | - | - | - | - | - | - | - | x | - | - | - | x | - | - | - | x14 |
7.17.3.5 | - | - | - | - | - | - | x | - | - | - | - | - | - | - | x | x | x | - | x | x16 | x16 | - | - |
7.17.3.6 | -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11 |
7.17.3.7 | - | - | - | - | - | - | x | x | x | x | x | x | x | - | x | x | - | - | x | x | - | - | - |
7.17.3.8 | x9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10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7.17.3.9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7.17.3.10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8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9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0 参阅国际危规。
11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2 fp系指闪点。
13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4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5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6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17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18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4 在第7.17.1段中,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时”字样之后,增加以下文字:
“及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