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02:41:34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略)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略)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略)

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内各单位领导之间团结协调,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作为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的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能够切实担负起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二)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紧密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精神力量,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健全的本行业各类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扎实有效,组织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明显改善。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其中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车、船、港、站、场、厅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四)服务规范有序。行业内全面推广服务行业规范化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个服务人员。行业内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港、站、场、厅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五)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践行“三个服务”。按照行业特点、职业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全行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得到落实,向社会公布了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行业风气端正。行业内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窗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行业内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无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行业风尚。行业内各单位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民主评议和专业部门测评中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属实情况控制在3‰以下。

(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争做模范文明职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文明礼仪伴我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参与和支持送温暖、社会捐助、扶残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基础牢固,有切实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国级、部级或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八)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成效。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企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强。

(九)综合效益显著增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每年的目标责任完成综合分值保持在90分以上,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先进群体或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服务品牌。

(十)已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副省级以上文明行业荣誉称号,行业内第一级单位已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下属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5%以上的单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45%以上的单位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65%以上的单位获得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附件2: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等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二)工作机制健全,活动深入有效。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贯穿于单位行政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创建标准和规划,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健全。建立了创建工作专门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重视抓好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思想政治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创造力。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扎实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成效显著。注重诚信建设,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成效显著。

(四)服务优质规范,监督科学到位。干部职工转变服务作风,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积极倡导精细化服务、人性化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保证服务设施完好、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行风监督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五)学习风气浓厚,单位风气端正。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单位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良好风尚。

(六)重视文化建设,文体卫生先进。积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点和单位特色的组织文化体系,提出明确的使命、愿景和精神。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职工身心素质得到全面发展。

(七)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工作纪律严明,安全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八)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境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扎实,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九)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行政管理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十)连续获得(保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获得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

附件3: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重大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示范窗口活动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设施齐备。保证对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种与本窗口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必要设施齐全,保养良好,运行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注重形象标识建设,促进服务设施人性化、有效化、便捷化、现代化,如设立阅报栏、电子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服务环境优美。环境清洁卫生,布置规整美观,文明提示标识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三)服务行为规范。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强;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行文明规范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仪表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四)服务秩序优良。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得力,无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注重对服务对象的文明提示,倡导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五)管理方法科学。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根据窗口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措施有力。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窗口开展创建活动;有健全的员工守则、岗位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手段和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逐步实现全行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服务措施有力。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窗口特点的便民措施。结合实际,推行承诺制、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监督机制等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七)服务信誉良好。各项服务措施落实,无失信行为,服务质量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及时做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

(八)风气良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纠正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未发现冷、硬、顶和吃、拿、卡、要现象和不守信用行为,窗口整体形象良好,投诉机制健全,社会信誉度高,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能以高尚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

(九)业绩突出。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业务工作连续三年在所在单位名列前茅,服务质量处于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连续获得(保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获得省级以上“文明示范窗口”或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

附件4: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重大决策。

(二)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工作尽职尽责,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努力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群众评价较好。

(四)勤奋好学,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优秀,富有创新精神,无违章操作和任何责任事故。

(五)牢固树立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仪表整洁,言行举止文明,服务优质,接待服务对象热情耐心,无冷硬粗硬现象,无吃拿卡要、坑蒙欺诈等不良作风和行为。

(六)积极参加和谐行业建设,遵守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设施,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

(七)积极参加“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表现突出。

(八)在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以上文明职工等荣誉称号。

附5: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重大决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理论,熟悉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能够对本行业、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

(三)具有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积极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干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于奉献,团结同志,树立起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积极组织“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

(六)善于探索,勇于创新,在研究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等方面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七)积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带头弘扬先进交通运输文化,追求高尚的思想境界,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所在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