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0年珠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0:42:10
发布部门: 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际海运辅助企业: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10年度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二、核查范围
在珠海市辖区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09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09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船舶同时具有港澳航线和国内航线(内贸运输)的船舶按其相应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只有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单独统计核查,将统计核查结果填写《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上报。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上报。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后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结合本次核查,做好由部颁发今年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报部换发工作。
(六)填写《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填写,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核对检查。
四、核查工作分工
(一)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手续;
(二)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区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手续;
(三)其他在珠海市辖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行政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四)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市水运处负责组织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五)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下属企业材料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Word文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业(含兼营港澳航线)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3)
3.《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要求兼营港澳航线的船舶填报
4.《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附件7)
5.《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3)
3.《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
4.《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附件7)
5.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6.《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7.《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珠海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
3.《珠海市水运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9);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本比例证明文件或资料(副本)原件;
6.批准文件(复印件);
7.《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船舶管理业(含国内、国际)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附件5)。
上述填报表格资料(《年度核查报告书》要严格按照附件2:填写说明填写),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外,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电子版(Word文件)。
六、核查程序
(一)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市水运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国内航线(内贸运输)新签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签注发证日期后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将核查材料报市水运处,经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0年4月30日)。
(三)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此次核查应以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为主,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服务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并将核查结果统一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七、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发放《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代理证》使用。
(五)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六)彻底清查本辖区内服务业资本组成情况,将有外资成分企业营业执照、资本比例、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
(七)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外,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八)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况,请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市水运处。水运处将汇总后的《2010年核查情况汇总表》、经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以及年度核查的书面总结(对核查的结果要作分析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的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和警示、警告等)于2010年5月15日前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水运处。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