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处):
2010年春运(1月30至3月10日为春运阶段)将至,为保持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的稳定,保证广大旅客的顺利出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营固定班线的公路客运企业,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一律不实行加成政策。基本运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248号)规定的每人公里0.112元。各市州不得出台涉及春运票价加成的任何政策,各经营固定班线的公路客运企业不得擅自上浮客运票价。
二、农村公路客运价格不执行联动运价,仍执行《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的每人公里0.10元的基本运价。
三、加班车客运价格、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做好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工作,合理调配运力,适时增加线路,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客运班线,保证春运期间偏远农村旅客顺利返城返乡。各公共汽车站要提升服务质量,在车站候车室、客车车厢等醒目位置公示客运班线票价、优惠票价和各项收费政策。认真执守96779运输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要加大整顿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力度,坚决打击扰乱春运客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道路客运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春运期间存在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城乡短途客运班线票价借机涨价等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稳定农村客运票价,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要组织力量深入各客运站场,加强对春运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举报。对借春运之机擅自涨价和乱收费等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处):
2010年春运(1月30至3月10日为春运阶段)将至,为保持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的稳定,保证广大旅客的顺利出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营固定班线的公路客运企业,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一律不实行加成政策。基本运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248号)规定的每人公里0.112元。各市州不得出台涉及春运票价加成的任何政策,各经营固定班线的公路客运企业不得擅自上浮客运票价。
二、农村公路客运价格不执行联动运价,仍执行《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的每人公里0.10元的基本运价。
三、加班车客运价格、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做好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工作,合理调配运力,适时增加线路,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客运班线,保证春运期间偏远农村旅客顺利返城返乡。各公共汽车站要提升服务质量,在车站候车室、客车车厢等醒目位置公示客运班线票价、优惠票价和各项收费政策。认真执守96779运输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要加大整顿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力度,坚决打击扰乱春运客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道路客运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春运期间存在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城乡短途客运班线票价借机涨价等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稳定农村客运票价,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要组织力量深入各客运站场,加强对春运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举报。对借春运之机擅自涨价和乱收费等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