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09年12月19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晋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机制,在全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配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按照要求,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深入基层进行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迅速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实施阶段(2010年2月—5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着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构、人员、场地、办公设施等,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内容为:
1.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均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责成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至两名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分别报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备案。对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实行分级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2.乡镇(街道)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安排一至两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辖区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负责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3.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在摸排统计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责成其单位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拥有机动车 30辆(包括单位职工自有车辆)以上或机动车驾驶员50名(包括单位职工家属)以上的单位,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并确定一至两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同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
4.在行政村(社区)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聘请村委主任、社区主任、社区干部或治保主任、大学生村官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报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辖区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负责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5.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指导督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一职三档五制度。一职即明确工作职责;三档即建立机动车基础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机动车和驾驶员动态管理档案;五项制度即:《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机动车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管理员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其它相应工作制度。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0年6月—7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将组织专人,对各县(区、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工作机制及任务
(一)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局性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2.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提出解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
3.督促检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
4.审定和下达年度交通安全控制考核指标;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6.组织、协调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7.指导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接受市(县)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协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二)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本级交警部门,由政府办一名副职任主任,从成员单位确定三至五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日常性工作事务。
主要职责:
1.承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办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
2.监督检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具体组织安排交通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参与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在交通、城建、道路、规划,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涉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
5.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对省、市、县安委会下达的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并组织对交通安全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7.指导协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8.承担安委会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9.负责与各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协调制度;
10.承办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务。
(三)乡镇(街道)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制定本级预防交通事故对策,科学论证、合理布建辖区交通安全规划的长期目标;
2.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组织辖区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3.监督、协调和考核有关职能部门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督促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建符合当地社情的交通安全教育模式,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其它法制教育并轨;
5.协调构建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系统,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预防特大交通事故方案和特大交通应急预案;
6.完成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由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募细则,广泛在全社会招募交通安全志愿者,并明确服务内容,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管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基础性工作档案;
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管区所辖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3.协助交警部门抓好管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事故报警、救助伤员、维护事故现场等;
4.对管区的交通事故黑点进行排查、建档,并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对涉及管区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6.协助管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办理车辆管理业务、驾驶证业务等相关事宜;
7.完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五)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
1.按照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要求,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
2.全面掌握所辖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清理登记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车人员,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上牌落户,督促无证驾驶人员参加培训考证;
3.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传达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和督促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
4.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登记,并上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5.组织相关人员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婚丧嫁娶等群众集中的地方,劝说群众不乘坐拖拉机、低速汽车等不安全车辆,教育群众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载客、违法驾驶等,对不听从劝阻的违法人员,要及时告知交警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6.建立本辖区交通管理基础台帐。认真填写、统一制作的《机动车辆登记台帐》、《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台帐》、《辖区无牌机动车排查统计表》、《辖区无证机动车驾驶员排查统计表》、《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学习记录》、《交通安全宣传登记表》、《辖区事故隐患(黑点)排查整改情况登记》,及时掌握机动车和驾驶员变动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是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创造和谐交通的一项新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交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当地实际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在实处,抓出成效。
(二)强化工作运行,建立管理机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下管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建立《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晋中市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约谈制度》、《晋中市交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制度》、《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项督查制度》、《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等七项工作制度(见附件)。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严格结合七项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季度召开专门会议,对前一阶段全市事故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批评和表彰,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也要按照上级领导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相应的工作。
(三)加强检查考核,促进整体发展。各县(区、市)在工作推进中,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不重视、不平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在活动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组织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和完善;对发挥作用好,组织健全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
(四)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情况反馈。为了准确掌握各地工作动态,要求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专管人员名单上报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情况要随时上报。
附件1: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信息共享,推进部门联动,明确部门间交叉边缘和易忽视的监管职责,排除监管盲区,及时沟通、协调和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厅决定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随时召开,参加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准时参加会议。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承办科室负责人参加。
三、联席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会前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将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单位,经充分斟酌后上会研究。
四、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及时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事项形成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分送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市)执行。同时,将联席会议议 题和会议纪要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安委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各成员单位负 责会签下发。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并及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六、各有关县(区、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2: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为构建从严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执法部门包括: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所有成员单位。
(二)具体职责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 拟定、组织和实施;负责由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审定批准;负责搜集整理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安委会 备案,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承担。
各执法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进行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并报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负责对批准后的方案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负责将本次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
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问题涉及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为严重,单个部门无法扭转不利局面的;
(三)涉及各部门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多年形成的“顽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长期得不到彻底治理的;
(五)经上级通报批评,仍无法治理的,或经督促检查,仍整治不力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七)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八)上级安排集中整治或其他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联合执法的分工及协作
(一)对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农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集中整治和社会隐患排查整治,由各部门联合执法。
四、工作方式
日常的工作,以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县级部门联 合执法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市级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五、特殊情况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程序
市级特殊情况联合执法行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市政府确定,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一类是经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由市直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一)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由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2.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工作要求,报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
3.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和限期内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4.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就本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进行汇报,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由市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拟牵头进行联合执法的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2.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依照方案,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
3.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4.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县(区、市)政府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同时将情况整理总结后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拟向市政府汇报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或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合执法的作用。
七、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八、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3:晋中市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原则和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下管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常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 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就分管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约谈范围和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负有交通安全监管主要责任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直负有相应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交通安全总体控制指标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直负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不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经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五)市政府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内容
(一)听取约谈对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省、市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理、有关责任人追究的情况,以及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约谈对象关于被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监管,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重大隐患限期完成整改的具体工作措施。
(四)指导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原因,提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要求。
四、约谈实施
(一)约谈一般在出现需约谈的情形后3日内进行。
(二)约谈采取事前通知的方式,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约谈对象单位、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书面通知约谈对象,有关市直部门参加。约 谈记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纪要须经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印发有关单位。
(四)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五、约谈罚则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对象,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凡一年内被两次约谈,或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超出约谈要求整改期限的1倍时间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移交市级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实行交通安全行政问责。
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通知书
签发人:
约谈单位: 年 月 日
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记录表
约谈单位: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4:晋中市交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晋中市境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驾驶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遵章守规,全社会公民均有权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向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429419,市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建设、交警、工商等负有交通 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建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单位、车辆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经调查确认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立 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对掩盖事实、隐瞒真 相的要严厉查处。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曝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的交 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等级、性质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举报人打击 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执行。
附件5: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项
(一)国务院和省、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关于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全市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对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对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进行督查。
五、督查情况反馈
督查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问题和交通事故隐患,参加督查的主管部门应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写出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写出督查报告,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6: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问责制,是指依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所辖行政区内和工作范围由于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 度。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警告:
(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
(二)对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发生一起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
(一) 发生一起死亡五人以上(含五人)交通事故的;
(二)一年发生二起以上(含二起)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交通事故的;
(三)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发生事故的;
(四)在重点路段或在政治敏感时期,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五条 行政问责由市长或其他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起,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就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和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
第七条 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需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晋中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
一、凡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市通报。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五人以下交通事故的,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凡辖区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县(区、市)通报。
1.一次死亡二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三、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各县(区、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必须转发至各县(区、市)直单位、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相关厂矿、企业、学校。
四、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必须同时抄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
五、对市、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相关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10日内作出情况反馈及隐患整改汇报。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09年12月19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晋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机制,在全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配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按照要求,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深入基层进行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迅速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实施阶段(2010年2月—5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着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构、人员、场地、办公设施等,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内容为:
1.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均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责成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至两名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分别报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备案。对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实行分级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2.乡镇(街道)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安排一至两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辖区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负责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3.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在摸排统计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责成其单位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拥有机动车 30辆(包括单位职工自有车辆)以上或机动车驾驶员50名(包括单位职工家属)以上的单位,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并确定一至两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同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
4.在行政村(社区)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聘请村委主任、社区主任、社区干部或治保主任、大学生村官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报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辖区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负责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5.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指导督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一职三档五制度。一职即明确工作职责;三档即建立机动车基础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机动车和驾驶员动态管理档案;五项制度即:《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机动车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管理员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其它相应工作制度。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0年6月—7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将组织专人,对各县(区、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工作机制及任务
(一)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局性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2.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提出解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
3.督促检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
4.审定和下达年度交通安全控制考核指标;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6.组织、协调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7.指导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接受市(县)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协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二)市县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本级交警部门,由政府办一名副职任主任,从成员单位确定三至五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日常性工作事务。
主要职责:
1.承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办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
2.监督检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具体组织安排交通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参与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在交通、城建、道路、规划,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涉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
5.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对省、市、县安委会下达的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并组织对交通安全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7.指导协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8.承担安委会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9.负责与各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协调制度;
10.承办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务。
(三)乡镇(街道)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制定本级预防交通事故对策,科学论证、合理布建辖区交通安全规划的长期目标;
2.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组织辖区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3.监督、协调和考核有关职能部门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督促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4.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建符合当地社情的交通安全教育模式,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其它法制教育并轨;
5.协调构建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系统,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预防特大交通事故方案和特大交通应急预案;
6.完成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由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募细则,广泛在全社会招募交通安全志愿者,并明确服务内容,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管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基础性工作档案;
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管区所辖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3.协助交警部门抓好管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事故报警、救助伤员、维护事故现场等;
4.对管区的交通事故黑点进行排查、建档,并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对涉及管区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6.协助管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办理车辆管理业务、驾驶证业务等相关事宜;
7.完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五)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
1.按照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要求,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
2.全面掌握所辖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清理登记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车人员,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上牌落户,督促无证驾驶人员参加培训考证;
3.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传达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和督促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
4.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登记,并上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5.组织相关人员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婚丧嫁娶等群众集中的地方,劝说群众不乘坐拖拉机、低速汽车等不安全车辆,教育群众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载客、违法驾驶等,对不听从劝阻的违法人员,要及时告知交警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6.建立本辖区交通管理基础台帐。认真填写、统一制作的《机动车辆登记台帐》、《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台帐》、《辖区无牌机动车排查统计表》、《辖区无证机动车驾驶员排查统计表》、《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学习记录》、《交通安全宣传登记表》、《辖区事故隐患(黑点)排查整改情况登记》,及时掌握机动车和驾驶员变动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是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创造和谐交通的一项新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交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当地实际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在实处,抓出成效。
(二)强化工作运行,建立管理机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下管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建立《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晋中市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约谈制度》、《晋中市交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制度》、《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项督查制度》、《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等七项工作制度(见附件)。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要严格结合七项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季度召开专门会议,对前一阶段全市事故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批评和表彰,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各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也要按照上级领导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相应的工作。
(三)加强检查考核,促进整体发展。各县(区、市)在工作推进中,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不重视、不平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在活动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组织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和完善;对发挥作用好,组织健全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
(四)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情况反馈。为了准确掌握各地工作动态,要求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专管人员名单上报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情况要随时上报。
附件1: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信息共享,推进部门联动,明确部门间交叉边缘和易忽视的监管职责,排除监管盲区,及时沟通、协调和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厅决定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随时召开,参加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准时参加会议。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承办科室负责人参加。
三、联席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会前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将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单位,经充分斟酌后上会研究。
四、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及时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事项形成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分送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市)执行。同时,将联席会议议 题和会议纪要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安委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各成员单位负 责会签下发。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并及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六、各有关县(区、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2: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为构建从严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执法部门包括: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所有成员单位。
(二)具体职责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 拟定、组织和实施;负责由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审定批准;负责搜集整理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安委会 备案,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承担。
各执法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进行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并报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负责对批准后的方案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负责将本次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
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问题涉及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为严重,单个部门无法扭转不利局面的;
(三)涉及各部门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多年形成的“顽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长期得不到彻底治理的;
(五)经上级通报批评,仍无法治理的,或经督促检查,仍整治不力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七)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八)上级安排集中整治或其他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联合执法的分工及协作
(一)对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农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集中整治和社会隐患排查整治,由各部门联合执法。
四、工作方式
日常的工作,以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县级部门联 合执法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市级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五、特殊情况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程序
市级特殊情况联合执法行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市政府确定,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一类是经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由市直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一)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由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2.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工作要求,报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
3.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和限期内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4.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就本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进行汇报,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由市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拟牵头进行联合执法的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2.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依照方案,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
3.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4.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县(区、市)政府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同时将情况整理总结后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拟向市政府汇报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或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合执法的作用。
七、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八、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3:晋中市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原则和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下管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常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 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就分管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约谈,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约谈范围和对象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负有交通安全监管主要责任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直负有相应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交通安全总体控制指标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直负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不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经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五)市政府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内容
(一)听取约谈对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省、市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理、有关责任人追究的情况,以及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约谈对象关于被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监管,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重大隐患限期完成整改的具体工作措施。
(四)指导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原因,提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要求。
四、约谈实施
(一)约谈一般在出现需约谈的情形后3日内进行。
(二)约谈采取事前通知的方式,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约谈对象单位、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主持约谈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书面通知约谈对象,有关市直部门参加。约 谈记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纪要须经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印发有关单位。
(四)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主持约谈的市政府领导、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
五、约谈罚则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对象,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凡一年内被两次约谈,或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超出约谈要求整改期限的1倍时间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移交市级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实行交通安全行政问责。
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通知书
签发人: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约谈内容 | |||
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约谈记录表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谈主持人 | 记录人 | ||
约谈参加人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约谈记录 | |||
附件4:晋中市交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晋中市境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驾驶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遵章守规,全社会公民均有权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向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429419,市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建设、交警、工商等负有交通 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建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单位、车辆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经调查确认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立 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对掩盖事实、隐瞒真 相的要严厉查处。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曝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的交 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等级、性质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举报人打击 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执行。
附件5:晋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项
(一)国务院和省、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关于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全市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对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对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进行督查。
五、督查情况反馈
督查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问题和交通事故隐患,参加督查的主管部门应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写出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写出督查报告,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6: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问责制,是指依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所辖行政区内和工作范围由于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 度。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警告:
(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
(二)对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发生一起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
(一) 发生一起死亡五人以上(含五人)交通事故的;
(二)一年发生二起以上(含二起)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交通事故的;
(三)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发生事故的;
(四)在重点路段或在政治敏感时期,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五条 行政问责由市长或其他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起,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就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和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
第七条 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需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晋中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
一、凡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市通报。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五人以下交通事故的,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凡辖区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由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向全县(区、市)通报。
1.一次死亡二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或存在明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三、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各县(区、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必须转发至各县(区、市)直单位、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相关厂矿、企业、学校。
四、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必须同时抄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
五、对市、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印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相关县(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10日内作出情况反馈及隐患整改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