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温公通[2009]284号
发布文号: 温公通[2009]284号
鹿城、龙湾、瓯海公安分局,市局各有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110接处警工作规定》和《温州市公安局110.119.122接警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市局交通治安分局的接处警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原由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处置的警情,调整为由属地公安机关先期出警处置。 二、属地公安机关接到指令或报警后,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立案查处,对确需移交交通治安分局处置的案件,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做好移交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温州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