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04:56:54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为确保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列入当年城建维护计划(含调整计划)的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含支小路建设及“撤村建居”大市政配套)。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分层、分类、点面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施过程与完成结果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专家意见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负责实施支路建设整治工程的各区(含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下同)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配合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的考核分为综合考评和工程单项考核两部分。
综合考评内容包括:目标进度、工程投资、征迁拆违、日常管理、工程效果、工程数量、超额完成工程数量等情况。其中日常管理部分的考核以月度考核平均分为依据,经折算后计入综合考评分;工程效果部分的考核除作为工程单项考核依据外,其考核得分经折算后计入综合考评分。
工程单项考核内容包括:交通改善、管网改造、民生环境、文化内涵等方面。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配合单位的考核内容为参加例会、工作完成、工作配合、总体满意度等方面。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一般采用考核打分的办法实施。杭州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群众实施具体检查考核。
(一)对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的综合考评。
1.除进行年终考核外,将按月度开展日常考核[以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局为被考核单位,2009年开始根据日常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月度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各占50%,综合后得出最终考核分。
2.对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的考核,可根据考核内容成立综合考核组和工程单项考核组。考核组由5-7人组成(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专家和市民代表的评分集中在年终进行,主要对工程效果进行评定。市民代表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附近企事业单位中选定。
(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配合单位的考核。
1.除进行年终考核外,将在每年7月份开展一次阶段考核,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各按一定权重进行综合,得出最终考核分。
2.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配合单位的考核,由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负责打分,汇总后得出最终考核分。被考核单位的具体名单在考评时予以明确。

六、评选奖励
(一)评选奖项。
1.先进集体:从支路建设整治工程各责任主体中评选,根据各考核对象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各类别中分设一、二、三等奖。
2.先进个人:包括支路建设整治工程先进工作者、热心记者、热心市民三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配合单位负责推荐。
3.工程奖:由各区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程单项(工程效果)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各类别工程奖中分设一、二等奖。
4.最佳协作奖:在支路建设整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配合单位中产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推荐。
具体评比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奖励额度。
1.对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配合单位的奖励额度为当年度市区支路建设整治工程专项计划市本级财政实际支出总额的1%,所需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计划中列支。其中先进集体的奖励金额占总奖励额的50%,先进个人的奖励金额占总奖励额的5%,工程奖及最佳协作奖的奖励金额占总奖励额的45%。先进集体、工程奖及最佳协作奖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相关工作和业务经费的开支;根据有关规定,先进个人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对公务员的奖励。
2.对最佳协作奖的奖金分配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对各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责任主体的奖励(含工程奖奖励)除考虑考核等级外,还应体现多做多奖的原则。
3.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处罚措施。
1.在支路建设整治过程中,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原考核等级的基础上,其获得的先进集体奖项降低一个等级:
(1)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法纪责任的;
(2)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责事件的。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评奖资格:
(1)发生不低于《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安全有责一般事故的;
(2)发生不低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规定的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