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1:52:3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57号
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的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实施大通关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进一步发挥滨海新区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施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认真落实12省区市关于区域口岸合作和无水港建设的相关协议,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加强与内地的协作配合,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在天津口岸腹地各物流中心城市普遍建立无水港,实现港口功能、电子口岸功能、保税港区功能的互为延伸,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遵循政府推动、部门支持、市场主导、企业运作和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务求实效的原则建设无水港。
从实际出发,以服务为本,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要求,采取合资合作、业务合作、服务配套合作等方式实施无水港项目合作。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总体目标。在已经建成北京朝阳陆港、石家庄内陆港、河南公路港、包头内陆港、宁夏惠农陆路口岸和德州国际陆港的基础上,与内地合作,积极辟建新的无水港。到2008年底,无水港总量达到10个;2009年,新增6个;到2010年,在天津口岸腹地各物流中心城市普遍建立无水港,形成布局合理、辐射广泛、系统完整的无水港网络。
(四)工作任务。坚持创新,快速推进,分期分批抓好无水港项目的实施。
1.签约一批。与山西侯马、大同,河北保定等地签订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开港运行。与内蒙巴彦淖尔尽快商定合作事项,签订无水港建设合作协议。
2.开发一批。与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地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寻求合作,在内蒙古二连浩特、甘肃兰州、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开发无水港项目,尽快启动建设。
3.备选一批。搞好调研考察,合理选点布局,将陕西西安、青海西宁、四川成都以及具有合作愿望的其他地区作为备选。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启动建设。
三、落实部门责任
(五)加强无水港建设组织协调。市交委(市口岸办)是组织推进无水港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工作,组织天津口岸各有关部门抓好跨区域口岸合作的实施,重点抓好无水港项目的推动和落实,组织协调口岸各部门支持无水港建设,引导各有关企业与内地开展业务合作,加强对项目推进的监督检查,加强政策与工作研究,加强与内地的联络协调,积极协助内地做好无水港建设的各项工作。
(六)强化口岸监管部门支持。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是无水港建设的责任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支持无水港建设。要加强与内地相关部门的业务对接与合作,积极推进“区域通关”、“直通放行”等通关政策的创新与实施,建立高效、便捷、稳定、安全的通关流程和业务合作模式,为无水港货物通关提供口岸便利。
(七)有效开展无水港项目合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无水港建设的责任单位与合作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市场调研,加快项目开发、合作和建设进度,圆满完成无水港建设任务。同时,要围绕无水港建设,做到业务对接、设施配套、服务保障全到位,为无水港所有货物提供港口便利,为无水港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推进电子口岸合作。天津电子口岸公司是无水港建设的责任单位与合作单位。要加强与内地电子口岸和无水港的合作,进行信息业务对接,为无水港和区域通关提供信息化支持。
(九)落实海铁联运保障。铁路部门及驻天津各船公司是无水港建设的协作与服务单位。落实海铁联运,是无水港正常运行的重点保障,在开行集装箱班列、开展路箱下海业务以及向无水港调运集装箱等方面,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无水港建设,保障无水港货物海铁联运的高效运行。
(十)提高无水港建设和运行质量。天津口岸各部门要坚持工作高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一流口岸的要求推进无水港建设。市交委(市口岸办)、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天津口岸各有关单位会同内地政府口岸部门和相关企业,对新建项目要切实加强可行性调研,搞好科学论证,防止出现失误和偏差,要做到建设一个、建好一个;对已建无水港,要进行工作调研,把握运行情况,切实从深层次上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运行质量,保证无水港健康运行,真正发挥服务作用。在实施推进过程中,天津口岸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无水港科学建设、科学发展的路子,适时搞好经验推广和典型示范,推进无水港建设的健康发展。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要会同无水港建设与运行主体,不断完善无水港综合服务功能,积极培育市场,开发拓展业务,做大做强无水港经济。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无水港建设工作进度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无水港建设中发生的组织推动、调研规划、宣传培训等办公支出。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区域通关改革、电子口岸延伸、铁路运输保障等方面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协调交通管理部门为无水港货物公路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加强工作与政策法规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无水港规范化、标准化、多样化建设。
(十二)主动协调内地省市政府支持无水港建设。宣传、协调内地省市政府加强对无水港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内地省市政府在土地、金融(含保险)、税收、工商、环保、运输等方面对无水港建设及运营给与相关政策支持,协调内地省市政府在无水港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争取内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支持,赋予无水港口岸功能。会同内地省市政府部门做好无水港宣传推介工作。
(十三)优化区域通关政策。优化海关通关政策。天津海关在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内地海关的合作,推行口岸放行进、出口提运单电子化,实现无水港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检验检疫放行制度。按照集中审单、集中查验、集中转检“三集中”模式,对内陆无水港进、出口货物建立并实施直通放行制度,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施检、一证通行”。积极争取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风险管理机制,扩大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试行异地关、检及企业注册互认,使更多诚信守法企业能够选择在无水港通关。创新海事危险货物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危险货物异地装箱申报。
(十四)延伸东疆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政策。要以东疆保税港区为龙头,完善与周边地区和内陆腹地的保税物流体系,形成政策放大效应,加强政策研究,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优势,利用保税港区与内地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允许自由调拨的政策,将优惠政策向内地传递,实现与内地的功能联动、信息联动、营运联动,充分发挥东疆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带动作用和门户作用,带动、服务和促进内地临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
五、优化口岸服务
(十五)完善并落实口岸便捷通关服务措施。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要围绕服务无水港,量身定制并落实便捷通关服务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设置专用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实施24小时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确保当日受理、一次办结。通过提升服务,充分体现无水港货物通关的便利和成本优势,支持无水港做大做强。
(十六)延伸电子口岸服务。依托国家政策和各有关部门支持,完善天津电子口岸报关、报检等各项应用服务功能,会同内地建设北方地区大通关协作平台,使天津电子口岸与腹地省区市电子口岸和无水港信息系统尽快具备对接条件,按照政府部门商定的事项和无水港建设需要,实现与内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十七)优化港口、铁路、船公司服务。港口、铁路、船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着眼,发挥自身优势,支持无水港建设。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落实好“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充实、优化服务措施,在业务对接、港口作业、费用优惠、设备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无水港更多的支持和服务。铁路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域经济协作与发展,争取国家铁路部门及北京铁路局的支持,加强天津地区各站段协调及对外联络协调,重点落实好中铁集团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时跟进无水港建设开行集装箱班列运输,同时,尽快开展路箱下海业务,为无水港提供有力支持。各船公司要根据无水港业务需要,及时引入调运集装箱业务,重点做好跨区城管理的协调与协作,保证箱源,为企业在当地订舱、提单签发、报关提供配套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天津市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主管口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和市交委(市口岸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交委(市口岸办)、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和推动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市口岸办),市交委(市口岸办)主管口岸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市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推动工作。建立信息联络制度。与各地建立无水港和区域口岸合作联系名录,保持联系渠道畅通,保障口岸合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区域口岸联席会制度。认真落实全国口岸办主任联席会、西部地区口岸办主任联席会和中部六省口岸办主任联席会制度,通过联席会加强工作沟通,促进区域合作和无水港项目的实施。
(二十)加强合作交流。加强与无水港城市和区域口岸合作城市的工作交流。根据需要和各方商定,适时召开无水港暨区域口岸合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协调合作事项,落实合作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口岸主管部门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查验部门以及港口、铁路、船公司等单位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内地相关城市,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协调业务,解决问题,开发和寻求新的合作;运用口岸简报、电子信息等方式,加强与内地的工作联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