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4:35:4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交办发[2008]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市交通港口局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交通港口局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着眼“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目标,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照职能行使职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六条  局长出差或不在岗位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  凡涉及研究提出贯彻上级重大部署、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交通港航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机关重要业务和管理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以相关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九条  提请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的意见,或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有关重大决策的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要建立常态化的政府与市民群众、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职责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照“一门式”和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集中和网上办理。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局职能范围。凡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和解决区县及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局门户网及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及时公布交通运输、港航、路政、空港管理方面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八条  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完善局领导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按时答复,要高度重视解决重信重访问题。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交通港口局在机关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以及局专题会议制度,在系统和行业内实行年度工作会议以及专题性会议制度。按照精简、必须、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并通常安排在周一下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出席范围:局长、副局长;局副总师,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视会议议题邀请相关处室和单位领导出席。副局长不能出席会议时,要提前向局长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通报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审议向上级汇报以及需要上级审批、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专业规划;审议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规范等;定期听取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或通报交通运输、港航、路政、空港管理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节点任务进展和落实情况;研究讨论有关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审议行业评比表彰等重要事项;讨论应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局办公室征询各位局领导意见及综合各处室申请后报主要领导确定。会议材料由相关处室准备,尽可能提前1天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分发局领导。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需有关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应以局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全体局领导,局副总师,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副局长以及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时,要提前向局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本处室和单位其他领导同志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上季度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研究协调需要跨处室、跨单位解决的重要问题和难点问题;研究布置下季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局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局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专项工作推进中的重要事项、矛盾和问题。局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局专题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或主办处室起草。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主办处室拟文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或视情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局系统和行业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在年初、年中各召开1次,必要时按需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上半年)全行业工作,部署当年(下半年)工作。年度工作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协助。
第二十四条  局系统或行业专题性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系统或全行业内动员部署、协调推进或总结讲评某一专项工作任务。局系统或行业专题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局办公室协助。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局发文的拟制工作。局发文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注意与有关政策衔接、配套,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由局法规部门办理或先行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严格做好局发文的审核工作,严把政策关、格式关、文字关。各拟文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对拟发文的内容、格式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会稿处室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核。局法规部门要对拟发文是否公开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室要对拟发文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是否公开等。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由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和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国家有关部委、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印发有关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及本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以及资金、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公文,应报局长审批或签发。
第二十九条  属于局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局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需以局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以及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和签发。
第八章  工作计划和督查
第三十条  要加强工作计划性和预见性。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工作重点,结合形势发展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凡市委、市政府和局年度重点工作,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局领导重要批示,市政府督查事项,局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均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二条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落实。承办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督查事项。督查事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应明确由一个处室为主牵头负责承办,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协办。督查事项涉及外单位、外部门的,由承办处室负责征求其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督查事项应高效、按时办结。阶段性工作列为督查事项的,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1周内办结;一般督查事项,在收到承办件后两周内办结;有特殊时间要求的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承办处室一般应在督查事项办结后2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有关领导。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办结或无法办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并经局办公室报告局领导。
第九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三十四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法律、经济、科技、信息化知识,学习公路、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以及综合交通等专业知识,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区县、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深入从业人员,通过直接座谈、网上交流、信访沟通,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情况,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瓶颈问题,以及市民群众的急、难、愁问题,以点带面地指导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各级领导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局机关全体公务员以及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级领导外出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局长外出,应向上级机关请假;副局长以及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局长请假;局机关处室副职领导外出,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