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财政局、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取缔非法经营,维护企业经营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加强高耗能老旧汽车的淘汰工作,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排放量,促使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监管范围和内容
(一)依法取缔辖区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者。
(二)依法查处超登记标准范围的经营者。
(三)规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四)指导和支持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申报,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证书》,注销营业执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报废汽车信息档案,每年年末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型号、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商务部门及回收企业。凡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车主将报废汽车向我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交售,并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发现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6号令)、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38号令)和《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治安管理,并对其治安状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各种违法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报废汽车、拼装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除追究报废汽车、拼装车驾驶员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经营、销售、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属于经营单位的,《资格证书》撤销后,由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交通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河南省征收交通规费机动车辆报废销户申请表》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注销登记和停征手续。营运客车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拆解照片办理更新车辆运营线路手续。对未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的报废汽车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一律视同应征车辆,形成的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要依法追缴。依照职责,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禁汽车维修企业收购、拆解报废汽车或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各类机动车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处置的审批管理。根据《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能注销固定资产,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负责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调查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责任追究,按照《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成立濮阳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监管,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正常运行。
(二)搞好宣传,营造声势。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落实责任,依法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确保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四)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后,要有计划地组织成员单位对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摸清现状和底数,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协调互动,常抓不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行依据。
附件:濮阳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郑实军(副市长)
副组长:李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天和(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肖静玉(市商务局副局长)
宋玉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剑飞(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富兴(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景让(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宪军(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晓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自忍(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天和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财政局、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取缔非法经营,维护企业经营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加强高耗能老旧汽车的淘汰工作,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排放量,促使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监管范围和内容
(一)依法取缔辖区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者。
(二)依法查处超登记标准范围的经营者。
(三)规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四)指导和支持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申报,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证书》,注销营业执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报废汽车信息档案,每年年末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型号、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商务部门及回收企业。凡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车主将报废汽车向我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交售,并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发现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6号令)、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38号令)和《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治安管理,并对其治安状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各种违法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报废汽车、拼装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除追究报废汽车、拼装车驾驶员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经营、销售、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属于经营单位的,《资格证书》撤销后,由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交通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河南省征收交通规费机动车辆报废销户申请表》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注销登记和停征手续。营运客车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拆解照片办理更新车辆运营线路手续。对未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的报废汽车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一律视同应征车辆,形成的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要依法追缴。依照职责,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禁汽车维修企业收购、拆解报废汽车或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各类机动车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车辆处置的审批管理。根据《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能注销固定资产,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负责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调查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责任追究,按照《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成立濮阳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监管,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正常运行。
(二)搞好宣传,营造声势。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落实责任,依法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确保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四)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后,要有计划地组织成员单位对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摸清现状和底数,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协调互动,常抓不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行依据。
附件:濮阳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郑实军(副市长)
副组长:李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天和(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肖静玉(市商务局副局长)
宋玉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剑飞(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富兴(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景让(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宪军(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晓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自忍(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天和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