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2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交优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指保障公交车辆通行的专用通道。
除公交车辆和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条 公交专用车道包括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两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对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标志并公示。
第四条 公交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并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五条 公交车辆需要在交叉路口转弯的,可以在距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驶离公交专用车道,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辆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交车辆不参加营运时,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六条 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接送学生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七条 单位接送职工的车辆,经批准停靠点设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可以在停靠点前后30米距离的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2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交优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指保障公交车辆通行的专用通道。
除公交车辆和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条 公交专用车道包括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两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对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标志并公示。
第四条 公交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并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五条 公交车辆需要在交叉路口转弯的,可以在距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驶离公交专用车道,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辆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交车辆不参加营运时,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六条 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接送学生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七条 单位接送职工的车辆,经批准停靠点设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可以在停靠点前后30米距离的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