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
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填入《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并输入拖拉机驾驶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记分卡由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免费发放。驾驶拖拉机时应当携带记分卡。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本辖区外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将记分信息通报发放记分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报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实行合并累积。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拖拉机驾驶人查询。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累积最高分值为12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拖拉机;
(二)驾驶拖拉机从事客运;
(三)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
(四)驾驶拖拉机与准驾机型不符。
第七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酒后驾驶拖拉机;
(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拖拉机;
(四)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
(五)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
(二)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
(三)不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仍然驾驶拖拉机;
(四)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变造拖拉机驾驶证件。
第九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的拖拉机;
(二)驾驶制动器失效的拖拉机。
第十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驾驶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记分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或者补发记分卡:
(一)记分周期期满;
(二)记分满12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记分卡污损或者遗失。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当记分的,以行为中应当记分的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认为记分有误的,可以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答复。
第十四条 累积记分满12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暂扣拖拉机驾驶证,并通知驾驶人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换发记分卡,发还拖拉机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 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记分卡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予教育、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