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1]4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明电[2011]2号)有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要求,现就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落实到位。
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备案公示管理措施,加强备案公示管理。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公示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于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要求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备案公示自制菜肴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5月31日以后,餐饮服务单位新增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到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按照要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四、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一律列入黑名单。
五、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档案。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2、“添加剂来源及详细信息”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1]4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明电[2011]2号)有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要求,现就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落实到位。
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备案公示管理措施,加强备案公示管理。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公示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于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要求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备案公示自制菜肴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5月31日以后,餐饮服务单位新增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到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并按照要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四、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一律列入黑名单。
五、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档案。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食品添加剂名称 | 添加剂类别 | 添加的食品类别 | 添加剂生产企业 |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 添加剂执行标准号 | 添加剂来源及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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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2、“添加剂来源及详细信息”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