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1]4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1]21号)部署,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请各地按《整治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常启明 甘红
联系电话:028-86785710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四川省范围内销售的保健食品。
二、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和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违规宣传的可疑品种(见国家局和省局网站发布的公告),以及利用专家义诊推介等方式销售的保健食品。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1.声称具有27种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获得了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文号;
2.标识“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由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除外)、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4. 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要检查是否向生产单位索要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销售广告中是否有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建议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 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2.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予以查证),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进行处理。
2.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进行处理。
3.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或《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或《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理。
4. 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
5.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2011年月6月30日)
各市州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书面通知、集中培训等方式告知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各市州局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要求的范围、重点和内容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经营单位档案(见附件2、附件3)。省局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市州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5日)
各市州局要巩固取得成果,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工作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附件4;书面总结、附件2和附件4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并报省局保化处。
附件:1.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4.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受理审批的保健功能有27项: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附件2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市(州)
备注:1.本表由市州局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汇总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编号”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一致。
附件3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备注:1.本表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企业不填“编号”,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统一填写。
附件4
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1]4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1]21号)部署,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请各地按《整治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常启明 甘红
联系电话:028-86785710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四川省范围内销售的保健食品。
二、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和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违规宣传的可疑品种(见国家局和省局网站发布的公告),以及利用专家义诊推介等方式销售的保健食品。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1.声称具有27种保健功能的食品是否获得了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文号;
2.标识“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由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除外)、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4. 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要检查是否向生产单位索要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销售广告中是否有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建议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 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2.获得卫生部或国家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予以查证),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进行处理。
2.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进行处理。
3.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或《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或《药品管理法》第74条处理。
4. 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处理。
5.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2011年月6月30日)
各市州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书面通知、集中培训等方式告知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检查整顿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各市州局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要求的范围、重点和内容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经营单位档案(见附件2、附件3)。省局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市州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5日)
各市州局要巩固取得成果,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工作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附件4;书面总结、附件2和附件4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并报省局保化处。
附件:1.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4.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保健食品功能名称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受理审批的保健功能有27项: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附件2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市(州)
编号 | 登记时间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分类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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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市州局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汇总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编号”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一致。
附件3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企业名称 | | ||||
地址 | | ||||
经营范围 | | ||||
法人代表 |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电话 | | 电话 | |
年销售额(万元) | | 经营分类 | | 登记时间 | |
本企业经营保健食品情况 | |||||
产品名称 | 批准文号 | 功能 | 进货单位 | 年销售额(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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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备注:1.本表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填写
2.“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或“其他”
3.企业不填“编号”,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统一填写。
附件4
保健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月日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
出动执法人员 | | 人次 | |
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 家 | |
建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档案 | | 家 | |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 家 | |
查处无批号产品 | 品种数 | 种 | |
产品数 | 盒(瓶) | | |
查扣数量 | 盒(瓶) | | |
查扣货值 | 元 | | |
罚没金额 | 元 | | |
查处冒用文号产品 | 品种数 | 种 | |
产品数 | 盒(瓶) | | |
查扣数量 | 盒(瓶) | | |
查扣货值 | 元 | | |
罚没金额 | 元 | | |
查处一号多用产品 | 品种数 | 种 | |
产品数 | 盒(瓶) | | |
查扣数量 | 盒(瓶) | | |
查扣货值 | 元 | | |
罚没金额 | 元 | | |
查处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保健食品 | 品种数 | 种 | |
产品数 | 盒(瓶) | | |
查扣数量 | 盒(瓶) | | |
查扣货值 | 元 | | |
罚没金额 | 元 | | |
查处超出有效期产品 | 品种数 | 种 | |
产品数 | 盒(瓶) | | |
查扣数量 | 盒(瓶) | | |
查扣货值 | 元 | | |
查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 | 个 | |
移送工商部门违法广告 | | 件 |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 件 | |
移交工商部门案件 | | 件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