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6:33:54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国际函[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定于2011年2月22日-23日在南京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交流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研判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规划。

(三)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见附件1)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分管负责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卫生厅中医处处长或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外事工作部门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分管负责人。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

(四)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同时代表各自单位参加工作会议,名单另附)。

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三、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 (江苏南京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2号)

四、会议报名、报到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于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前往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报到。

(二)请填写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并于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前传真至承办单位,以便会务安排。

五、联系人

(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承办单位):朱 蕾  杨 鸣

电话:025-83620512, 1385188232, 13770611068

传真:025-83620532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马喜桃  朱海东

电话:010-59957717

传真:010-59957721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62人)

地区
卫生厅分管负责人
中医药局局长
中医处处长或中医药管理局外事工作负责人
地区
卫生厅分管负责人
中医药局局长
中医处处长或中医药管理局外事工作负责人
北京
 
1
1
湖北
1
1
 
天津
1
 
1
湖南
 
1
1
河北
1
1
 
广东
 
1
1
山西
1
1
 
广西
1
1
 
内蒙
1
1
 
海南
1
 
1
辽宁
1
1
 
四川
 
1
1
吉林
 
1
1
重庆
 
1
1
黑龙江
 
1
1
贵州
1
1
 
上海
1
 
1
云南
1
1
 
江苏
 
1
1
西藏
1
1
 
浙江
1
1
 
陕西
 
1
1
安徽
1
1
 
甘肃
1
1
 
福建
1
1
 
青海
1
1
 
江西
1
1
 
宁夏
1
1
 
山东
1
1
 
新疆
 
1
1
河南
 
1
1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人)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 (8人)

四、局各直属单位(9人)

中国中医科学院
2
中华中医药学会
1
中国中医药报社
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1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1
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1
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
1
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1


五、有关部委、单位(17人)

外交部
1
教育部
1
财政部
1
卫生部
1
科学技术部
1
商务部
1
文化部
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1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1
国家档案局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厦门市卫生局
1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
1
三亚市中医院
1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
1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1


附件2

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代表回执

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联系电话
抵离航班或车次
 
 
 
 
 
 
 
 
 
 
 
 
 
 
 
 
 
 


请务必与于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前传真至承办单位。

联系人:朱 蕾  杨 鸣

电话:025-83620512,1385188232, 13770611068

传真:025-8362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