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20年07月11日15:43:46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