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械〔2009〕45号
各分局,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分局应根据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市局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总体部署,做好辖区内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原材料储备情况、实际生产状况及变化情况等摸底调查工作,强化这些企业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
二、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医用口罩产品的注册审评中应严格对产品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和说明书等内容的审查,并对我市已取证的医用口罩产品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局医疗器械处。
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医用口罩的监测,对于发现的不良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京药监械〔2009〕45号
各分局,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分局应根据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市局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总体部署,做好辖区内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原材料储备情况、实际生产状况及变化情况等摸底调查工作,强化这些企业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
二、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医用口罩产品的注册审评中应严格对产品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和说明书等内容的审查,并对我市已取证的医用口罩产品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局医疗器械处。
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医用口罩的监测,对于发现的不良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