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关于协助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经营及质量影响预判课题研究的函

2020年07月19日04:54:17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发布文号: 食药监安函[2009]7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已经发布,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正式启动。为了评估和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以及药品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局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影响的预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的预判》三个课题的研究。
为按时完成上述课题的研究,我司委托北京时代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并函请你局协助开展如下工作:
一、按照课题研究工作方案,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具有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情况调查,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调研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课题调查问卷(分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两个部分)随函附后。
请你们结合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推荐参加问卷调查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将推荐企业名单于2009年9月2日前传真我司。
各省(市、区)推荐企业数量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等省(直辖市)推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15家;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省推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10家;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5家。
二、请你们将所附调查问卷分别发放到推荐参加问卷调查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企业于9月4日前完成调查问卷所设题目的填写,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北京时代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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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崔野宋、刘景起、陈胥
联系电话:010-88331022,88331052、88330903
传真:010-88363227
附件:调查问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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