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01:26: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办[2008]551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推进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全系统监管工作信息的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本市监管工作的发展变化,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有效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加强局政府网站等对外信息发布载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一、 信息发布管理的范围
1.本规定所指信息是公开信息,包含全局系统各单位所生成的通知、公告、规定等文件;工作动态、突发事件等各类信息;照片、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资料。
2.信息载体形式包含纸质印刷品、电子文档或图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信息内容包括政务、党务、政风等方面工作。
3.信息发布的形式为通过政府网站、刊物等方式传送。
二、信息管理的职责
4.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系统的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工作。
5.局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分别负责全局系统的党务、政风等方面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工作。
6.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档案工作,并对全系统信息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是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配备兼职信息员,负责管理本单位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各处室应配备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三、 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8.以市局名义发布的通告、公告等公文类政务信息,凡已走审核程序,经局分管领导签发,属主动公开的,由办公室直接送信息中心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9.全局性会议、重要活动、领导视察及反映全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动态等信息,必须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签发后,在局政务网站或刊物上发布。
10.反映全局党务工作、政风建设的有关信息,应经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11.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应经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信息中心在局政务网站或刊物上公告。
12.反映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的工作动态信息,应先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市局办公室统一汇总编辑,报局长签发后,方能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四、 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
13.局信息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全局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14.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等处室应将有关政务、党务方面形成的文字信息,及时发送给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与相关音像资料集成,定期汇总、刻制光盘、存档。
15.由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自行采集的与全局系统相关的会议、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资料,应附加相关文字说明后提交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整理、归档。局信息中心应按档案管理办法,每年将资料汇编后,送局档案室归档。
16.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的电子数据资料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 信息工作管理要求
17.局政府网站、刊物等自行采编信息,应严格按程序审批,先由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刊用。
18.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在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内部工作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19.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加工信息,及时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报送本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市局办公室汇总、编辑、刊用信息。
20.各单位对所编辑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信息应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