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

2020年07月23日05:0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通[2008]7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服务的监测工作。各市局要落实部门及人员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服务的监测工作,并于5月19日前将名单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省局流通处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大互联网药品信息监测和打击违规销售药品行为的力度。截至目前,我局共批准了136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但尚未批准过一家企业网站,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站的监测力度,开展打击互联网上无证销售和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大网上销售药源性兴奋剂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非法发布和销售药品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一旦发现发布非法药品信息或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网站,要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上报省局。
三、加大对互联网药品广告监测的力度,各地在药品广告监测工作中,特别是要加强网上发布含有'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依照广告相关法规进行移送和查处。
四、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8]43号)的要求,结合专项检查内容,开展对辖区内利用互联网发布上述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的监测,加强对在互联网销售上述医疗器械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各市局于6月20日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局。二○○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四、针对目前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邮寄假劣药品网站'提供链接的现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力度,对于网站ICP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局移送;要把这项工作同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行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使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为了深入开展兴奋剂整治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通过互联网站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信息、提供在线订购服务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移送;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要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传,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开设《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并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加大对公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