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布文号: 杭社险综[2011]2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 ,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二、对2011年7月1日前 ,尚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农民工“双低”参保缴费办法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将统一从2011年7月1日起 ,对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办法的企业和农民工统一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工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补缴时,仍在原单位参保缴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单位社保关系隶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见附件);补缴时,已离开原单位的,个人可就近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地“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附件:《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填报人:填报时间: 年月 日 联系电话:
发布文号: 杭社险综[2011]2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 ,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二、对2011年7月1日前 ,尚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农民工“双低”参保缴费办法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将统一从2011年7月1日起 ,对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办法的企业和农民工统一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工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补缴时,仍在原单位参保缴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单位社保关系隶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见附件);补缴时,已离开原单位的,个人可就近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区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地“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附件:《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差额补缴申请表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补缴时段 | 补缴开始时间 | 补缴截止时间 | 合计(月) | 所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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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填写 | 已了解相关政策,补缴费用通过单位缴纳,应补缴费用与办理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单位编号: 职工本人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 ||||||||||||||||||||
个人申请填写 | 已了解相关政策,申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补缴个人账户差额,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途径办理。 个人签字(盖章): | ||||||||||||||||||||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情况 | 受理人:受理时间: |
填报人:填报时间: 年月 日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