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规模。在2010年青岛所辖平度等五市试点基础上,2011年增加城阳区继续开展小麦保险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冻灾、火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三)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财政对小麦保险的保费按照80% 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胶南市和城阳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10 月1 日至11月30日进行小麦保险集中投保。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小麦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全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收入的300%封顶。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七)理赔方式。根据承保公司自主经营、赔付总额3倍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资金管理
小麦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名单和参保小麦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小麦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小麦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规模。在2010年青岛所辖平度等五市试点基础上,2011年增加城阳区继续开展小麦保险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冻灾、火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三)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财政对小麦保险的保费按照80% 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胶南市和城阳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10 月1 日至11月30日进行小麦保险集中投保。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小麦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全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收入的300%封顶。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七)理赔方式。根据承保公司自主经营、赔付总额3倍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资金管理
小麦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市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名单和参保小麦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小麦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小麦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