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07月15日15:35:14
发布部门: 银石发[2011]76号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引导河北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河北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二)有效解决民营经济问题是做好全省经济金融工作的重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国强民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河北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二、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贷管理制度创新
 

(四)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关系,积极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完善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有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时间。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对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

(六)明确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投向,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升级。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民营企业的发展。

(七)积极创新,推出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鼓励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企业贷款难;积极推行“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多方面金融服务,推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出口押汇等金融业务。要积极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探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八)明确目标,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明确具体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营业机构的授权、授信,适当授予县(区)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在民营经济主体中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适当调整信贷投放重点,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全省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力争2011年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

(九)建立和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要积极利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建立、完善风险定价机制,通过提高贷款收益覆盖民营企业相对较高的风险,满足不同风险水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十)主动灵活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营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

(十一)加大对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允许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利用自筹资金和支农再贷款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发展和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十二)有效满足农村服务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的资金需求。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色,发放“短、频、小”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信用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用贷款。

四、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三)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河北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

(十四)扩大金融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各级人民银行要抓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重大机遇,认真学习借鉴石家庄市政府直接融资试点工作经验,通过举办宣传推介会、专题培训会、储备企业资源、加强沟通反馈等多种形式,引导各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支持民营经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和超短期融资券,不断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融资总量。

(十五)推动新型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银监部门研究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措施办法,继续做好支持农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信用增进体系

(十六)推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民营经济主体,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民营经济主体的担保需求。

(十七)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做好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档案,为经济活动和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资信服务;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诚信光荣、失信耻辱的社会信用观念和风尚,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培育民营企业诚信自律机制;争取政府的积极支持和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促进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

(十八)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项目,实现银企良性互动,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