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布文号: 中总协[2012]35号
各会员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将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分别调整为11%和6%。《通知》还明确: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6%税率。上海已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也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4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12】205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部署,引导建筑企业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改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对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为学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制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型前的准备工作,规划转型后的财税管理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确定,于2012年7月在大连和银川举办两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培训班”;由北京华夏星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
现将本专题培训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附件:一、培训班具体安排
二、报名回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具体安排
一、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2年7月12-18日(12日全天报到)
地 点:辽宁·大连(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第二期:2012年7月18-24日(18日全天报到)
地 点:宁夏·银川(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审计部门主管;企业经营管理部门骨干;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投资、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
三、拟邀请专家
财政部、国家会计学院等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专家。
四、培训内容
1、解读税改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文件精神;
2、试点纳税人的界定和试点的具体征税范围;
3、试点税率和征收率及试点计税方法等规定;
4、简单介绍新增值税申报表和试点的优惠政策;
5、针对与会企业提出的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培训学习期满后,统一颁发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公章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培训班”《结业证书》。获得该证书,表明已完成后续教育计划规定的本年度专业学习任务,可作为《会计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后续教育的记录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为每人29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管理费等);可在报到时现场缴纳。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办法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表》(附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社会教育培训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部;我们将按报名先后发《报到通知》。
本通知文件信息发布见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网站www.tnet.gov.cn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acfo.com。
七、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社会教育培训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409室
邮 编:10003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该项目负责人:
周伟国 潘大海 监督电话:010-63908405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该项目负责人:
姚国贤 监督电话:010-88191832
业务联系人:
王 丹 电 话:010-85913279 传 真:010-85913281
手 机:18911280109
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注:1.本《报名回执表》可复制。
2.请将选择培训班在“培训地点”栏加注(大连或者银川)。
发布文号: 中总协[2012]35号
各会员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将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分别调整为11%和6%。《通知》还明确: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6%税率。上海已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也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4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12】205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部署,引导建筑企业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改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对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为学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制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型前的准备工作,规划转型后的财税管理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确定,于2012年7月在大连和银川举办两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培训班”;由北京华夏星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
现将本专题培训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附件:一、培训班具体安排
二、报名回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具体安排
一、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2年7月12-18日(12日全天报到)
地 点:辽宁·大连(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第二期:2012年7月18-24日(18日全天报到)
地 点:宁夏·银川(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审计部门主管;企业经营管理部门骨干;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投资、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
三、拟邀请专家
财政部、国家会计学院等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专家。
四、培训内容
1、解读税改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文件精神;
2、试点纳税人的界定和试点的具体征税范围;
3、试点税率和征收率及试点计税方法等规定;
4、简单介绍新增值税申报表和试点的优惠政策;
5、针对与会企业提出的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培训学习期满后,统一颁发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公章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培训班”《结业证书》。获得该证书,表明已完成后续教育计划规定的本年度专业学习任务,可作为《会计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后续教育的记录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为每人29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管理费等);可在报到时现场缴纳。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办法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表》(附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社会教育培训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部;我们将按报名先后发《报到通知》。
本通知文件信息发布见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网站www.tnet.gov.cn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acfo.com。
七、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社会教育培训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409室
邮 编:10003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该项目负责人:
周伟国 潘大海 监督电话:010-63908405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该项目负责人:
姚国贤 监督电话:010-88191832
业务联系人:
王 丹 电 话:010-85913279 传 真:010-85913281
手 机:18911280109
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 | 传 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学员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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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培训费汇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北京华夏星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账 号:817520804808091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 培训地点 | |||||
辽宁·大连 宁夏·银川 | ||||||
联系人: 王 丹 电 话:010-85913279 传 真:010-85913281 手 机:18911280109 |
注:1.本《报名回执表》可复制。
2.请将选择培训班在“培训地点”栏加注(大连或者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