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厦财综[2011]3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相关要求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发文之日内已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对应的收入管理权限和相关的收入退还规定落实收入退还工作,退还工作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发布文号: 厦财综[2011]3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相关要求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发文之日内已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对应的收入管理权限和相关的收入退还规定落实收入退还工作,退还工作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