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结果的公告

2020年07月29日04:58: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省局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

8.《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9.《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9.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5.1.1
2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9.2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3.12.1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3.12.2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4.1.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4.1.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10.1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7.1.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7.12.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8.1.1
部 门
规 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88.1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3.12.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5.01.2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1997.10.1
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2.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1.2.1
政府


1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省政府
1985.1.1
2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省政府
2003.9.1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8.1.1
4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
2008.1.1
5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8.1.1
6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11.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罚种类: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10.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3.纳税人偷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处罚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1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1.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23、非法印制发票。

处罚种类: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2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7.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28.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印花税票,纳税人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纳税人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9.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0.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1.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发票准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10项)

1.营业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5.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7.资源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印花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9.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0.滞纳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金额之和20%或者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权限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给付(共1项)

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