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
(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三)划转人员、编制,成立机构。
“两税”划转人员范围和数量,按皖政办〔2011〕14号文件执行。市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60%的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实有人员6人以上的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50%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5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名划转。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全部划转。
1.划转人员提出申请。
(1)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各类人员不予划转。
上述划转人员受理申请工作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另外,对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地税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重新聘用合同,并确定合适的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按照省财政厅2010年7月底统计的人数206人进行划转,其资格条件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
2.划转人员资格条件和审核。
划转人员资格条件: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两税”征管人员;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
划转人员资格审核: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资格审核,经集体研究确定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附件2),并将个人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于2011年7月25日前提交市“两税”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县在送市“两税”领导小组审查前应提交县 “两税”领导小组审核。
3.划转人员复核。
市“两税”领导小组将汇总审核后的市、县划转的人员意见(含本方案规定需填报的附件1-3),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复核,由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定意见。
4.划转人员公示。
根据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市县财政、地税部门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本辖区拟划转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参加工作时间、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对拟划转人员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核实处理。公示情况及核实处理结果,逐级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5.划转人员编制核定。
根据实际公示划转人员数, 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汇总,报省编办。省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核增市、县地税局编制,同时核减市、县财政局编制和所在地行政编制总额。
市财政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县财政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划转,如需划转的,要报经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划转的编制核减财政部门的领导职数,相应核增地税部门的领导职数。
6.设置“两税”机构。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两税”征收中心,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省编委会2011年第1号会议纪要执行。
7.接收“两税”人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程序批复下达“两税”划转人员名单。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划转人员名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行政、事业人员划转等手续,市、县地税局接收划转人员。
上述划转的行政和事业人员档案资料,由所在地财政局按要求整理好后移交至同级地税局。
如发现上述人员划转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人员划转资格,无条件予以退回。
财政“两税”征管机构中不能随职能划转到地税局的人员,由市、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妥善安置。
8.事业岗位设置管理。
“两税”划转任务完成后,省地税局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以及省编办新核定的事业机构、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制定市、县地税局“两税”征收中心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划转的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划转征管业务。
划转征管业务主要包括征管资料移交、税款处理、征管软件处理、部门协作、发布“两税”征收公告等。
1.征管资料的移交。
市、县地税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种征管资料移交工作,包括各种政策法规文件、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台账、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归集、清册,完整移交至地税部门。征管资料应包括电子和纸质资料两种形式。
2.税收任务衔接和税款处理。
市、县地税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熟悉征管业务、征管方法和控管措施,分析“两税”任务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今年的“两税”收入计划;要主动做好与同级国库的“两税”收入对账工作,做到税款底数清楚。财政部门应在地税部门征收“两税”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同时将未使用完的票证进行登记、缴销。“两税”划转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两税”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3.征管软件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现有“两税”征管软件完整地移交至各级地税部门,业务划转后地税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暂时沿用该软件,待省地税局相应软件开发升级后,再使用新软件。
4.部门协作。
“两税”业务划转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确保“两税”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继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和征收工作。
5.发布“两税”征收公告。
为减少“两税”划转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由市、县财政、地税部门事前联合发布“两税”划转公告。地税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制作《xx市(县)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通告》、《“两税”纳税申报指南》等宣传资料,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征收机关的变更及新的征收地点、具体政策和征管规定等,全方位做好“两税”征管工作。
(五)资产划转和经费安排。
市、县财政局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及人员划转后,原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具有独立产权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过户划转到地税部门。行政和事业人员编制划转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上划人员经费。经费划转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布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两税”划转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业务正常开展,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
(二)明确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划转的在编、在职、在岗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人员资格条件,编制部门负责机构设立、机构编制性质、职能界定、编制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局)部门负责划转人员的资格认定,地税部门负责及时接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划转的行政、事业人员对自己填写的有关信息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两税”职能划转后,省市县农村财政管理局仍承担着乡镇财政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职责,各级农村财政管理局要保持机构稳定,充实必要力量,确保农村财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明纪律,按章办事,积极化解、有效处置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两税”领导小组将组织对“两税”划转工作开展督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
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
4.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重新聘用申请审批表
5.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
(不含编外聘用人员)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编制部门(章)财政部门(章) 人社部门(章)地税部门(章)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列汇总,一式四份,并报送电子文档。2、编制性质:行政、事业;3、行政人员身份: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人员身份:管理(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并请按人员身份分类按顺序汇总。
附件3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编制部门(章)财政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门填列汇总,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文档;2、机构属性: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机构级别:按行政级别对应的处、科、股级;4、批准机关:省市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5、批准文号、职数设定、核定编制数:均按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填列,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6、核定编制性质:行政、事业;7、实有人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在岗在职“两税”征管人员。
附件4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重新聘用申请审批表
附件5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填表说明:本表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列汇总,一式四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
(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三)划转人员、编制,成立机构。
“两税”划转人员范围和数量,按皖政办〔2011〕14号文件执行。市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60%的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实有人员6人以上的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50%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5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名划转。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全部划转。
1.划转人员提出申请。
(1)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各类人员不予划转。
上述划转人员受理申请工作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另外,对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地税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重新聘用合同,并确定合适的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按照省财政厅2010年7月底统计的人数206人进行划转,其资格条件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
2.划转人员资格条件和审核。
划转人员资格条件: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两税”征管人员;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
划转人员资格审核: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资格审核,经集体研究确定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附件2),并将个人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于2011年7月25日前提交市“两税”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县在送市“两税”领导小组审查前应提交县 “两税”领导小组审核。
3.划转人员复核。
市“两税”领导小组将汇总审核后的市、县划转的人员意见(含本方案规定需填报的附件1-3),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复核,由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定意见。
4.划转人员公示。
根据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市县财政、地税部门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本辖区拟划转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参加工作时间、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对拟划转人员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核实处理。公示情况及核实处理结果,逐级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5.划转人员编制核定。
根据实际公示划转人员数, 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汇总,报省编办。省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核增市、县地税局编制,同时核减市、县财政局编制和所在地行政编制总额。
市财政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县财政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划转,如需划转的,要报经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划转的编制核减财政部门的领导职数,相应核增地税部门的领导职数。
6.设置“两税”机构。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两税”征收中心,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省编委会2011年第1号会议纪要执行。
7.接收“两税”人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程序批复下达“两税”划转人员名单。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划转人员名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行政、事业人员划转等手续,市、县地税局接收划转人员。
上述划转的行政和事业人员档案资料,由所在地财政局按要求整理好后移交至同级地税局。
如发现上述人员划转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人员划转资格,无条件予以退回。
财政“两税”征管机构中不能随职能划转到地税局的人员,由市、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妥善安置。
8.事业岗位设置管理。
“两税”划转任务完成后,省地税局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以及省编办新核定的事业机构、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制定市、县地税局“两税”征收中心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划转的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划转征管业务。
划转征管业务主要包括征管资料移交、税款处理、征管软件处理、部门协作、发布“两税”征收公告等。
1.征管资料的移交。
市、县地税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种征管资料移交工作,包括各种政策法规文件、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台账、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归集、清册,完整移交至地税部门。征管资料应包括电子和纸质资料两种形式。
2.税收任务衔接和税款处理。
市、县地税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熟悉征管业务、征管方法和控管措施,分析“两税”任务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今年的“两税”收入计划;要主动做好与同级国库的“两税”收入对账工作,做到税款底数清楚。财政部门应在地税部门征收“两税”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同时将未使用完的票证进行登记、缴销。“两税”划转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两税”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3.征管软件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现有“两税”征管软件完整地移交至各级地税部门,业务划转后地税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暂时沿用该软件,待省地税局相应软件开发升级后,再使用新软件。
4.部门协作。
“两税”业务划转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确保“两税”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继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和征收工作。
5.发布“两税”征收公告。
为减少“两税”划转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由市、县财政、地税部门事前联合发布“两税”划转公告。地税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制作《xx市(县)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通告》、《“两税”纳税申报指南》等宣传资料,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征收机关的变更及新的征收地点、具体政策和征管规定等,全方位做好“两税”征管工作。
(五)资产划转和经费安排。
市、县财政局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及人员划转后,原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具有独立产权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过户划转到地税部门。行政和事业人员编制划转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上划人员经费。经费划转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布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两税”划转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业务正常开展,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
(二)明确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划转的在编、在职、在岗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人员资格条件,编制部门负责机构设立、机构编制性质、职能界定、编制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局)部门负责划转人员的资格认定,地税部门负责及时接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划转的行政、事业人员对自己填写的有关信息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两税”职能划转后,省市县农村财政管理局仍承担着乡镇财政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职责,各级农村财政管理局要保持机构稳定,充实必要力量,确保农村财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明纪律,按章办事,积极化解、有效处置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两税”领导小组将组织对“两税”划转工作开展督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
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
4.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重新聘用申请审批表
5.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日 | | 照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出生地 | | ||||||||
党 派 | | 身体状况 | | 学 历 | | ||||||||
参加工作时 间 | | 现任职务 | | 任职时间 | | ||||||||
编制性质 | | 进入两税征管岗位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
人员身份 | | 职 称 | | 拟划入单位 | | ||||||||
现工作单位及部门 |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
工 作 简 历 | |||||||||||||
奖惩 情况 | | ||||||||||||
配 偶 情 况 | 姓 名 | | 年 龄 | 政治面貌 |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
现在住址 | |||||||||||||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姓名 | 称谓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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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是否同意随两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系统工作。() 签名: 年月日 | ||||||||||||
县(市) 两税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 编制部门(章) 财政部门(章) 人社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 年月日 | ||||||||||||
省辖市 两税领导小组 审核意 见 | 编制部门(章) 财政部门(章) 人社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 年月日 | ||||||||||||
省两税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 编制部门(章) 财政部门(章) 人社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 年 月日 | ||||||||||||
说 明 | 此表由本人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干部档案材料和现实情况认真审核。本表一式四份。编制性质:行政、事业;行政人员身份: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人员身份:管理(专技)人员、工勤人员;本人意见栏括号中,请填写“是”或“否”。 |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
(不含编外聘用人员)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日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 | 参加 工作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进入两税征 管岗位时间 | 编制 性质 | 人员身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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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电话: 编制部门(章)财政部门(章) 人社部门(章)地税部门(章)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列汇总,一式四份,并报送电子文档。2、编制性质:行政、事业;3、行政人员身份: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人员身份:管理(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并请按人员身份分类按顺序汇总。
附件3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属性 | 机构级别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职数设定 | 核定编制数 | 核定编制 性质 | 实有人数 | 聘用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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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编制部门(章)财政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门填列汇总,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文档;2、机构属性: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机构级别:按行政级别对应的处、科、股级;4、批准机关:省市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5、批准文号、职数设定、核定编制数:均按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填列,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6、核定编制性质:行政、事业;7、实有人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在岗在职“两税”征管人员。
附件4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重新聘用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日 | | 照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出生地 | | |||||||
党 派 | | 身体状况 | | 学 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职业资格 证书 | | 职称 | | |||||||
“两税”征管岗位聘用时间 | | 社 保 费 缴纳截止 时间 | | 身份证 号 码 | | |||||||
工作单位 |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
工 作 简 历 | ||||||||||||
奖惩 情况 | | |||||||||||
配 偶 情 况 | 姓名 | | 年龄 | 政治面貌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现在住址 | | |||||||||||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 姓名 | 称谓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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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是否同意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签名: 年月日 | |||||||||||
所在地 财政局 地税局 审核意见 | 财政局(章) 地税局(章) 年月日 | |||||||||||
说 明 | 此表由本人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和现实情况认真审核。县(市、区)编外聘用人员是否移交聘用不需报上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本表一式四份。财、税部门根据人员档案材料和现实情况认真审核。本人意见栏括号中,请填写“是”或“否”。 |
附件5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参加 工作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 | “两税”征 管岗位聘用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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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章)
地税部门(章)填表说明:本表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列汇总,一式四份,并报送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