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国税函[2011]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执业,减少和避免行政干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的内容
(一)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二)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和经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
(四)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六)已注销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八)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公告的权限
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市、县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
(三)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市级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告。
三、公告的方式
各级公告方式,采取以国、地税两局内、外网站和基层办税服务厅为主,税务报刊和公益广告栏为辅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
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及时予以公告。
四、行政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已备案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要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逐级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未在本辖区内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各市国、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征收大厅的的公告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公告或公告不规范的应限期予以纠正。
发布文号: 冀国税函[2011]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执业,减少和避免行政干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的内容
(一)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二)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和经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
(四)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六)已注销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八)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公告的权限
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市、县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
(三)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市级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告。
三、公告的方式
各级公告方式,采取以国、地税两局内、外网站和基层办税服务厅为主,税务报刊和公益广告栏为辅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
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及时予以公告。
四、行政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已备案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要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逐级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未在本辖区内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各市国、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征收大厅的的公告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公告或公告不规范的应限期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