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地税函[2011]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发布文号: 冀地税函[2011]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