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标准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三、审核认定及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主管地税部门对其房屋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其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四、审核认定报送资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
2、房屋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证复印件
6、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7、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8、房屋交易双方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和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2、3、4、5项为必须提交的资料,第6、7、8项资料必须选择提交1项或多项:只支付了定金的纳税人需提供第(6)项资料;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第(7)或第(8)项资料。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虚假资料或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标准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三、审核认定及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主管地税部门对其房屋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其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四、审核认定报送资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
2、房屋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证复印件
6、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7、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8、房屋交易双方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和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2、3、4、5项为必须提交的资料,第6、7、8项资料必须选择提交1项或多项:只支付了定金的纳税人需提供第(6)项资料;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第(7)或第(8)项资料。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虚假资料或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 | 地 址 | 邮编 | |
罗湖区地方税务局 | 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 | 518003 | |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 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 518035 | |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 | 南山区玉泉路28号 | 518052 | |
蛇口地方税务局 | 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 | 518067 | |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 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 | 518029 | |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 | 盐田区海山路8号地税大楼 | 518081 | |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 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82号 | 518101 | |
新安税务所 | 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 ||
西乡税务所 | 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75区地税所 | ||
福永税务所 | 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地税所 | ||
沙井税务所 | 宝安区沙井街道寮丰路3号 | ||
松岗税务所 | 宝安区松岗街道环城路56号 | ||
石岩税务所 | 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 ||
龙华税务所 | 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地税所 | ||
大浪税务所 | 宝安区大浪街道华旺路89号 (华富工业园综合楼) | ||
民治税务所 | 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地税所 | ||
观澜税务所 | 宝安区观澜街道泗黎路80号 | ||
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 | 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 (光明派出所对面) | 518107 | |
光明办税服务厅 | 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 | ||
公明办税服务厅 |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 ||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 |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 518172 | |
龙城税务所 |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 ||
龙岗税务所 | 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28号 | ||
横岗税务所 | 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140号 | ||
平湖税务所 | 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176号 | ||
布吉税务所 | 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7号 | ||
南湾税务所 | 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路45号 | ||
坂田税务所 | 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 ||
坪地税务所 | 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民路59号 | ||
葵涌税务所 |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20号 | ||
大鹏税务所 | 龙岗区大鹏街道迎宾北路5号 | ||
南澳税务所 | 龙岗区南澳街道同富路19号 | ||
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 |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 | 518118 | |
坪山办税服务厅 |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 | ||
坑梓办税服务厅 | 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