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70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70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拟全文废止或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57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内容 | 清理理由 | 备注 |
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6)33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九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1996)126号 |
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6)54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八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1996)618号 |
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8)6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十四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1998)4号 |
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1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二十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1998)765号 |
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4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十六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1998)210号 |
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12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1998)797号 |
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74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二十五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1999)830号 |
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0)10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0)6号 |
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0)51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0)135号 |
1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0)67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三十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0)902号 |
1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28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1)695号 |
1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3)11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3)433号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原翻(1994)5号 | 全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十一条废止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 | 原翻国税发(1994)155号 |
1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4)218号 | 全文 |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五条废止国税发(2004)93号。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4)93号 |
15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4)30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 保险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
1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5)19号 | 全文 | 旧细则第十三条废止 | |
1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5)21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五条、新细则第十三条 | 新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价外收费不征营业税。 |
1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受托发放货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问题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15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一条 | 取消了委托发放贷款,代扣代缴的规定 |
1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歌舞剧团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32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五条 |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2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装修装璜企业混合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47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六、七条 | 原细则第五条被新细则第六、七条取代 |
2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第二建设公司承包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91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我省实行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8)3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邵武电厂至故县和建阳童游输变电工程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8)13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三明车站装卸所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9)34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后石电厂锅炉区建设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9)56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六条 |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公司从事设备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9)75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六条 |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1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六条 |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辉腾滩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土壤改良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2001)3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八条及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 有关营业税免税的规定 |
2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22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安装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1)83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六条 |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3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白莲花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水泥漆并为用户施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1)85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七条 | 新细则第七条的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 |
3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诺基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2)67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省科技馆举办展览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复函 | 闽地税函(2002)69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八条、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 科技馆不属于免税范围 |
3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托马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2)73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新细则第四条 | 境内外劳务划分的规定 |
3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亚洲银行境外存款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2)107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为境内提供劳务。 |
3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3)39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一条 | 有关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规定 |
3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洲闽江大桥工程进口设备和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5)2号 | 全文 | 新细则第十六条 |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3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6)67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5)23号 | 全文 | 财税(2009)61号全文废止了财税字(1995)15号 | 闽地税政一(1995)23号的依据文件财税字(1995)15号已被废止 |
4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后石电厂建设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8)62号 | 全文 | 依据的条款旧细则第十八条已不存在 | |
4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妙峰山公墓从事墓穴销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1)140号 | 全文 | 财税(2009)61号把引文财税(2001)117废止。 | |
4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3)10号 | 全文 | 财税(2009)61号文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 |
4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3)12号 | 全文 | 财税(2009)61号文废止引文财税(2002)182号 | |
4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州快速货运公司从事货物分运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4)179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已将(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废止 | |
4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的函 | 闽地税函(2000)23号 | 全文 | 失效,财税(2001)145号已被财税(2009)61号废止 | |
4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反馈意见的函 | 闽地税函(2000)43号 | 全文 | 失效,财税(2001)145号已被财税(2009)61号废止 | |
4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5)53号 | 全文 | 财税[2009]61号废止引文财税(2002)182号全文,国税发(2009)29号废止引文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 | |
4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数字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6)200号 | 全文 | 新条例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4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56号 | 全文 | 闽地税政一(1995)19号拟废止 | |
5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业管理处收取住宅租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8)24号 | 全文 | 执行时间过期 | |
5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0)24号 | 全文 | 财税(2006)100号废止财税字(2000)25号 | 原文转发财税字(2000)25号。执行时间过期,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
5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三(2002)14号 | 全文 | 《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政策执行时间已过 | |
5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购车租赁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5)27号 | 全文 | 国税发(2006)62号文废止依据文件国税函发(1995)578号 | |
5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保险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2)77号 | 全文 | 新条例第十四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福建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提供服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 | 闽地税函(2000)51号 | 全文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免项目。闽财税政(2000)1号 | |
5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明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设施维护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1)220号 | 全文 | 新条例及细则取消建筑业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 |
5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6)150号 | 全文 | 旧条例第十一条和旧细则第十一条无效 |
拟部分废止或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6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内容 | 清理理由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原翻(1994)3号 | 第一条、第七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二款 | 原翻(国税发(1994)159号) |
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5)11号 | 转发原文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四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 |
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6)87号 | 转发原文的营业税内容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六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1996)212号 |
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8)50号 | 转发原文的第一条第二、三项 | 财税(2009)61号中第二条第七款 | 原文转发财税字(1998)55号 |
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70号 | 转发原文的第一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九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1999)728号 |
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0)29号 | 转发原文的营业税内容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0) 82号 |
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15号 | 转发原文的营业税内容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1)217号 |
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18号 | 原文转发“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二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1)44号 |
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2)11号 | 转发原文的第二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2)13号 |
1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2)15号 | 转发原文第十二、十七、二十五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三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2)9号 |
1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闽地税办(2003)22号文 | 转发文件的营业税内容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3)703号 |
1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19号 | 转发文件的营业税内容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八款 | 原文转发国税函(2005)912号 |
1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33号 | 转发文件的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九条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5)202号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原翻(1994)4号 | 原文第三条第(三)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五条 | 原翻国税发(1994)156号 |
1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36号 | “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住房资金(包括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上述原则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 新条例第十一条 | 取消了委托发放贷款,代扣代缴的规定 |
1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拆迁业务营业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7)66号 | 第二条、第四条 | (一)新条例第十一条取消建筑业代扣代缴规定;(二)闽地税发(2004)6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1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 第五条 | 新条例第一条、新细则第三条 | |
1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2)14号 | 省局补充通知废止“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各证券公司(包括下设的营业部,下同)营业税纳税地点应为该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的场所,即营业地,因此,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 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纳税地点规定 | |
19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代售机票并支付票款的付汇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3)146号 | 第一条、第三条 | 新细则第四条有关境内外劳务划分规定 | |
20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纳税问题的复函 | 闽地税函(2003)228号 | 第二条 | 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纳税地点规定 | 此文发会二处、三处 |
2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清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统借统还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4)233号 | 文中最后一句“由受托行建行闽清支行代扣代缴。” | 新条例第十一条有关代扣代缴义务人规定 | |
2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福建公司等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6)5号 | 第三条“上述3家企业今后如有新增代理费用项目,由企业提出层报省局批准后列举扣除。” | 省局不再审批。 | |
2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泉州分公司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7)51号 | 最后一句“ 今后如有新增代理货费用项目,由企业报你局确定后报省局备案”的规定 | 省局不再审批。 | |
2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外运集装箱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7)52号 | 最后一句“ 今后如有新增代理货费用项目,由企业报你局确定后报省局备案”的规定 | 省局不再审批。 | |
2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的规定 |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可扣除受让原价的规定,以及根据闽地税发(2004)292号文件精神,省定审批项目无效。 | |
2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政一(1997)57号 | “对植树、扩林管理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但两者应该分别核算;对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其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 |
27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活动场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14号 | 营业税规定废止 | 新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 呈送二、三处会稿 |
28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泉厦高速公路营运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函 | 闽地税政一(1994)2号 | “应按其他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5)77号,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呈送三处会稿 |
29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2)216号 | 转发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2)117号 |
30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3)246号 |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 国税发(2009)29号第二条第十六款 | 原文转发国税发(2003)121号并补充通知 |
31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1997)64号 | “具体费用扣除项目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定后报省局备案”的规定、以及“报关代理企业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监管费、口岸管理费、商检费、卫生检疫费、动植检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 | 国税函(2006)1310号 | |
32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112号 | 省局补充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9)61号废止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 | |
33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后回租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 闽地税函(2006)156号 | 第三条 | 财税(2008)24号调整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税率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
34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闽地税政一(1998)4号 | “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营林工程中的植树、护林管理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 |
35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政一(2001)2号 | 第三条“非电信企业办的信息台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规定、第四条 |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款调整电信业营业税政策;电信企业不再向用户征收频率占用费。 | |
3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130号 | 第一条、第二条 | 财税(2009)61号废止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 闽地税发(2006)130号由法规处办文,拟请法规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