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8:36:4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9〕35号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财政部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