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08]656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实际,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同时对2008年以来已按18%税率预缴税款的上述企业,可以将18%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第四季度应预缴的税款。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仍按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三、为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负担,请各基层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强政策宣传,避免汇算清缴时期出现大量的退税申请事项。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08]656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实际,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同时对2008年以来已按18%税率预缴税款的上述企业,可以将18%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第四季度应预缴的税款。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仍按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三、为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负担,请各基层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强政策宣传,避免汇算清缴时期出现大量的退税申请事项。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