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8]8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8]8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