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23:23: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08]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工矿区征税范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