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库[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7,国债代码:12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2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8,国债代码:12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21%,最大发行额为28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71%,最大发行额为12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2年7月10日至7月23日,2012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和2017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两期国债由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各承销团成员)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两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两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承销团成员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其该期国债单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上限的70%,次日自动停止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取消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利。
(六)2012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2012年7月14日起接受各承销团成员申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两期国债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225‰,分配比例为:各承销团成员4‰,国债登记公司0.15‰,中国人民银行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2012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各承销团成员可向投资者收取提前兑取本金额1‰的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从2012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至上一日的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7月10日-7月17日的发行款于7月18日上缴,7月18日-7月23日的发行款于7月24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七期缴款账号:277-12407
第八期缴款账号:277-12408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机构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2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承销团成员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两期国债某个业务截止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承销团成员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报表统计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行政区域内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11日,7月17日,7月24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7月10日,7月16日,7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阎慧
邮箱地址:“cn=阎慧/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68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行政区域内各承销团成员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张宏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065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域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发布文号: 财库[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7,国债代码:12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2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8,国债代码:12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21%,最大发行额为28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71%,最大发行额为12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2年7月10日至7月23日,2012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和2017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两期国债由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各承销团成员)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两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两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承销团成员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其该期国债单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上限的70%,次日自动停止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取消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利。
(六)2012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2012年7月14日起接受各承销团成员申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两期国债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225‰,分配比例为:各承销团成员4‰,国债登记公司0.15‰,中国人民银行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2012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各承销团成员可向投资者收取提前兑取本金额1‰的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从2012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至上一日的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7月10日-7月17日的发行款于7月18日上缴,7月18日-7月23日的发行款于7月24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七期缴款账号:277-12407
第八期缴款账号:277-12408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机构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2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承销团成员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两期国债某个业务截止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承销团成员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报表统计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行政区域内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11日,7月17日,7月24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7月10日,7月16日,7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阎慧
邮箱地址:“cn=阎慧/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68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行政区域内各承销团成员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张宏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065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域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 机构代码 | 机构名称 | 比例 | 序号 | 机构代码 | 机构名称 | 比例 |
1 | 1001 | 工商银行 | 29.7% | 20 | 1023 | 杭州银行 | 0.4% |
2 | 1002 | 农业银行 | 12.0% | 21 | 1025 | 齐鲁银行 | 0.3% |
3 | 1003 | 中国银行 | 12.0% | 22 | 1026 | 青岛银行 | 0.3% |
4 | 1004 | 建设银行 | 16.1% | 23 | 1028 | 成都银行 | 0.4% |
5 | 1005 | 交通银行 | 3.1% | 24 | 1030 | 西安银行 | 0.4% |
6 | 1006 | 中信银行 | 1.5% | 25 | 1034 | 富滇银行 | 0.4% |
7 | 1007 | 光大银行 | 2.1% | 26 | 1035 | 哈尔滨银行 | 0.3% |
8 | 1009 | 华夏银行 | 0.9% | 27 | 1041 | 徽商银行 | 0.4% |
9 | 1010 | 浦发银行 | 0.8% | 28 | 1055 | 长沙银行 | 0.2% |
10 | 1011 | 兴业银行 | 1.0% | 29 | 1063 | 汉口银行 | 0.4% |
11 | 1012 | 招商银行 | 2.1% | 30 | 1075 | 大连银行 | 0.4% |
12 | 1013 | 深发银行 | 0.7% | 31 | 1084 | 乌市商行 | 0.4% |
13 | 1014 | 民生银行 | 1.0% | 32 | 1100 | 恒丰银行 | 0.3% |
14 | 1015 | 北京银行 | 1.3% | 33 | 1102 | 晋商银行 | 0.4% |
15 | 1016 | 上海银行 | 1.0% | 34 | 1111 | 江苏银行 | 1.0% |
16 | 1017 | 南京银行 | 0.7% | 35 | 1114 | 包商银行 | 0.3% |
17 | 1020 | 广发银行 | 1.0% | 36 | 5008 | 邮政储蓄 | 4.3% |
18 | 1021 | 天津银行 | 0.6% | 37 | 5011 | 北京农商行 | 1.0% |
19 | 1022 | 河北银行 | 0.4% | 38 | 5014 | 上海农商行 |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