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21:5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财库[2011]71号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自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自发行2011年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债券是指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深圳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2011年债券发行总额为22亿元,其中3年期、5年期债券各11亿元。

第四条深圳市政府债券统一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简称市财政委)组织发行,并向承销团成员拨付发行费。 第二章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深圳市政府债券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定价发行。参与投标的机构为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

第六条每期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招标日),市财政委通过财政委网站、深圳政府在线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深圳政府债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市财政委于招标日通过 “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各承销商按照发行文件规定的要求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机构债券中标额。

第八条招投标结束后,市财政委通过财政委网站、深圳政府在线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招投标结束后至缴纳认购资金前的指定时间为深圳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投标机构可于分销期内,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深圳市政府债券的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商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市财政委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确认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的债权。

第十一条市财政委在确认足额收到认购资金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各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5年期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二条深圳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委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深圳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国债登记公司于还本付息日的11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11个工作日,下同)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五条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市财政委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六条市财政委于还本附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付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2个工作日前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到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到达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承销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付深圳市政府债券认购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市财政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九条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商支付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商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付应还本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委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商将认购深圳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