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2020年07月22日06:04:1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