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发布文号: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地区(不含深圳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将择机在全国推广。为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的顺利实施,企业在改革推广后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将不得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已于2011年11月起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对于已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为不影响改革后企业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请尚未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于201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签署手续。
二、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三、企业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限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
《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深圳市分局网站(http://wgj.sz.gov.cn)下载,也可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业务柜台领取。
四、办理《收支确认书》地址:
1、对于出口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19、20号窗口办理。
2、对于进口企业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6号窗口办理。
如企业同时具有进出口业务,只需签署一份《收支确认书》,可根据情况选择任一地点办理。
五、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出口企业咨询电话25859736,进口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咨询电话25584569。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9. 是否“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填写是或否。
经济类型代码和名称表
行业类型代码和名称表
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名称表
发布文号: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地区(不含深圳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将择机在全国推广。为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的顺利实施,企业在改革推广后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将不得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已于2011年11月起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对于已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为不影响改革后企业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请尚未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于201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签署手续。
二、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三、企业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限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
《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深圳市分局网站(http://wgj.sz.gov.cn)下载,也可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业务柜台领取。
四、办理《收支确认书》地址:
1、对于出口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19、20号窗口办理。
2、对于进口企业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6号窗口办理。
如企业同时具有进出口业务,只需签署一份《收支确认书》,可根据情况选择任一地点办理。
五、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出口企业咨询电话25859736,进口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咨询电话25584569。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附件2: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企业代码 | 企业名称 | ||
经济类型名称 | 行业类型名称 | ||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 是 否 | 保税监管区域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 ||
海关注册号 | 工商注册号 | ||
外币注册币种 | 外币注册资金 | ||
人民币注册资金 | 最初设立日期 | ||
经营范围 | |||
企业地址 | |||
邮编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移动电话 | ||
是否“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 | 是 否 |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9. 是否“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填写是或否。
经济类型代码和名称表
经济类型代码 | 经济类型 | 经济类型代码 | 经济类型 |
100 | 内资 | 175 | 个体经营 |
110 | 国有全资 | 179 | 其他私有 |
120 | 集体全资 | 190 | 其他内资 |
130 | 股份合作 | 200 | 港澳台投资 |
140 | 联营 | 210 |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
141 | 国有联营 | 220 |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
142 | 集体联营 | 230 | 港澳台独资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 | 240 |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49 | 其他联营 | 290 | 其他港澳台投资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00 | 国外投资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310 | 中外合资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320 | 中外合作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330 | 外资 |
170 | 私有 | 340 |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71 | 私有独资 | 390 | 其他国外投资 |
172 | 私有合伙 | 400 | 境外机构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900 | 其他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行业类型代码和名称表
行业属性代码 | 行业属性名称 | 行业属性代码 | 行业属性名称 |
0101 | 农业 | 0651 | 铁路运输业 |
0102 | 林业 | 0652 | 道路运输业 |
0103 | 畜牧业 | 0653 | 城市公共交通业 |
0104 | 渔业 | 0654 | 水上运输业 |
0105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655 | 航空运输业 |
02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56 | 管道运输业 |
02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657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02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658 | 仓储业 |
02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659 | 邮政业 |
02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0760 |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
0211 | 其他采矿业 | 0761 | 计算机服务业 |
03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0762 | 软件业 |
0314 | 食品制造业 | 0863 | 批发业 |
0315 | 饮料制造业 | 0865 | 零售业 |
0316 | 烟草制品业 | 0966 | 住宿业 |
0317 | 纺织业 | 0967 | 餐饮业 |
03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68 | 银行业 |
0319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1069 | 证券业 |
032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70 | 保险业 |
0321 | 家具制造业 | 1071 | 其他金融活动 |
03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1172 | 房地产业 |
0323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1273 | 租赁业 |
03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274 | 商务服务业 |
03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1375 | 研究与试验发展 |
03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1376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0327 | 医药制造业 | 1377 |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03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378 | 地质勘查业 |
0329 | 橡胶制品业 | 1479 | 水利管理业 |
0330 | 塑料制品业 | 1480 | 环境管理业 |
03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481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03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582 | 居民服务业 |
03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583 | 其他服务业 |
0334 | 金属制品业 | 1684 | 教育 |
03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785 | 卫生 |
03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786 | 社会保障业 |
03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1787 | 社会福利业 |
03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1888 | 新闻出版业 |
03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889 |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
03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890 | 文化艺术业 |
03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891 | 体育 |
03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1892 | 娱乐业 |
0444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1993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0445 |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 1994 | 国家机构 |
04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995 |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
0547 |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 1996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
0548 | 建筑安装业 | 1997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0549 | 建筑装饰业 | 2098 | 国际组织 |
0550 | 其他建筑业 | 2099 | 使领馆 |
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名称表
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名称 |
一般贸易区 |
保税区 |
出口加工区 |
保税物流中心b型 |
保税物流园区 |
钻石交易所 |
保税港区 |
综合保税区 |
跨境工业园区 |
保税物流中心a型 |
出口监管仓库 |
进口保税仓库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