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11]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
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
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 自有资金 客户资金 开放式中国基金
报告日期:
附表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自有资金 客户资金开放式中国基金
结算日: 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报格式为“yyyy-mm-dd”;
2、“月末数”为历年至本月末累计数,“本月发生数”与“月末数”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
3、开放式基金汇出资金无需区分本金与收益,汇出金额及相应购汇金额均填写在“汇出本 金”对应的项目下;
4、除“银行存款”外,“投资市值”项下以每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市值计算;
5、“净汇入资金”按照“汇入本金”减去“汇出本金”与“汇出收益”之和计算;
6、“投资市值”项目中,各相关项不计入应收利息、股利或红利;
7、 未上市分离型可转债并入“可转债”,上市分离后,分别并入“公司债”与“权证”项 目;
8、“投资市值”项目中,本月发生数不填写,etf和lof并入“开放式基金”项目进行反 映;
9、“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入“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场 证券”项目中反映,且在“备注”中说明;
10、“投资市值”中已分项目列示之外、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尚未明细分类的投资品种,在“其 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 “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中反映;
11、“新股中签退款”与“新股申购缴款”不在收入或支出中体现,但需在“备注”中进行 说明;
12、 如需要依照客户要求计提资本利得等税金,暂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13、 此表为月报表,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 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自有资金客户资金 开放式中国基金
结算日:
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写格式为“yyyy-mm-dd”;
2、“成本”为移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金额,“市值”按该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市值 计算;
3、对于货币性项目,成本与市值等值;
4、“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合并在“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 场证券”项目中反映;
5、该表资产类别中已分项目列示之外、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尚未明细分类的投资品种在“其 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中反映;
6、“应收清算款”按照“证券清算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7、“应付清算款”按照“证券清算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8、“本月买入周转率”与“本月卖出周转率”项目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9、“平均获利率”与“当月平均获利率”项目填报格式为百分比,且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 位;
10、此表为月报表,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表3:
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
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托管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公司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其他投资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记值。
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二)
损益表
qfii名称: 托管人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发布文号: 汇发[2011]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
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
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 自有资金 客户资金 开放式中国基金
报告日期:
汇兑日期 | 资金汇入(a) | 资金汇出 | 资金净汇入金额 (a-b-c) | 备注 (汇率等) | |||
金额 (人民币元) | 人民币汇出(b) | 购汇汇出 | |||||
金额 (人民币元) | 人民币 金额(c) | 购汇所得金额 | 购汇 币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自有资金 客户资金开放式中国基金
结算日: 单位:人民币元
分类 | 项目 | 本月发生数(变化数) | 月末数 | |
资金汇出入 情况 | 汇入本金 | |||
汇出本金 | ||||
其中:购汇(美元) | ||||
汇出收益 | ||||
其中:购汇(美元) | ||||
净汇入资金 | ||||
投资市值 | 银行存款 | |||
股 票 | ||||
股票类基金 | ||||
固定收益类基金 | ||||
其他基金 | ||||
股指期货 | ||||
权 证 | ||||
交易所市场 | 国 债 | |||
地方债 | ||||
公司债、企业债 | ||||
可转债 | ||||
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 | ||||
银行间市场 | 金融债 | |||
央票 | ||||
短期融资券 | ||||
中期票据 | ||||
企业债 | ||||
地方政府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 | ||||
投资市值合计 | ||||
人民币账户 收支情况 | 收入情况: | |||
投资本金汇入 | ||||
卖出证券所得价款 | ||||
其中:交易所市场 | ||||
银行间市场 | ||||
股利收入 | ||||
利息收入 | ||||
其他收入 | ||||
收入合计 | ||||
支出情况: | ||||
汇出资金 | ||||
其中:购汇(美元) | ||||
买入证券支付价款 | ||||
其中:交易所市场 | ||||
银行间市场 | ||||
托管费 | ||||
管理费 | ||||
其他支出 | ||||
支出合计 | ||||
备注 |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报格式为“yyyy-mm-dd”;
2、“月末数”为历年至本月末累计数,“本月发生数”与“月末数”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
3、开放式基金汇出资金无需区分本金与收益,汇出金额及相应购汇金额均填写在“汇出本 金”对应的项目下;
4、除“银行存款”外,“投资市值”项下以每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市值计算;
5、“净汇入资金”按照“汇入本金”减去“汇出本金”与“汇出收益”之和计算;
6、“投资市值”项目中,各相关项不计入应收利息、股利或红利;
7、 未上市分离型可转债并入“可转债”,上市分离后,分别并入“公司债”与“权证”项 目;
8、“投资市值”项目中,本月发生数不填写,etf和lof并入“开放式基金”项目进行反 映;
9、“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入“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场 证券”项目中反映,且在“备注”中说明;
10、“投资市值”中已分项目列示之外、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尚未明细分类的投资品种,在“其 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 “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中反映;
11、“新股中签退款”与“新股申购缴款”不在收入或支出中体现,但需在“备注”中进行 说明;
12、 如需要依照客户要求计提资本利得等税金,暂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13、 此表为月报表,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代码:
境内人民币账户名称: 账号: 托管人(开户行)名称:
账户资金来源性质:自有资金客户资金 开放式中国基金
结算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负债 | 项目 | 行次 | 成本 | 市值 | |
资产 | 资产合计 | 1 | |||
银行存款 | 2 | ||||
股 票 | 3 | ||||
股票类基金 | 4 | ||||
固定收益类基金 | 5 | ||||
其他基金 | 6 | ||||
股指期货 | 7 | ||||
权 证 | 8 | ||||
交易所市场 | 国 债 | 9 | |||
地方债 | 10 | ||||
公司债、企业债 | 11 | ||||
可转债 | 12 | ||||
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 | 13 | ||||
银行间市场 | 金融债 | 14 | |||
央票 | 15 | ||||
短期融资券 | 16 | ||||
中期票据 | 17 | ||||
企业债 | 18 | ||||
地方政府债 | 19 | ||||
资产支持证券 | 20 | ||||
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 | 21 | ||||
应收清算款 | 22 | ||||
应收股利 | 23 | ||||
应收利息 | 24 | ||||
其他应收款 | 25 | ||||
负债 | 负债合计 | 26 | |||
应付清算款 | 27 | ||||
应付托管费 | 28 | ||||
应付管理费 | 29 | ||||
应纳税款 | 30 | ||||
其他应付款 | 31 | ||||
净资产 | 32 | ||||
本月买入周转率 = 本月买入成本 / [(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 |||||
本月卖出周转率 = 本月卖出成本 / [(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 |||||
平均获利率 = [(已实现资本利得 + 未实现资本利得)/ 汇入本金净值] × 100% | |||||
当月平均获利率 = [本月各种投资市值总额/(上月投资市值总额 + 本月汇入本金净值)- 1] × 100% | |||||
备注 |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结算日”与“填表日期”的填写格式为“yyyy-mm-dd”;
2、“成本”为移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金额,“市值”按该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市值 计算;
3、对于货币性项目,成本与市值等值;
4、“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合并在“其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 场证券”项目中反映;
5、该表资产类别中已分项目列示之外、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尚未明细分类的投资品种在“其 他交易所市场证券”或“其他银行间市场证券”中反映;
6、“应收清算款”按照“证券清算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7、“应付清算款”按照“证券清算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8、“本月买入周转率”与“本月卖出周转率”项目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9、“平均获利率”与“当月平均获利率”项目填报格式为百分比,且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 位;
10、此表为月报表,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表3:
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
资产负债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
托管人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其中:银行存款 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其他投资 预付股款 应收股款 应收申购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结算备付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 | |
负债 其中:应付管理费 应付托管费 应纳税款 应付股款 应付利息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交易费用 其他应付款 | |
净 资 产 其中:汇入本金净值 本年度净损益 累计盈余 | |
填表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公司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其他投资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记值。
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二)
损益表
qfii名称: 托管人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收入 其中: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损益 其他收入 | |
费用 其中:托管费 管理费 税款 利息支出 其他费用支出 | |
已实现资本利得(亏损) | |
未实现资本利得(亏损) | |
本年度净损益 | |
期初累计盈余 | |
期末累计盈余 | |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